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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进程中“主体中国法学”的秩序建构

2014-11-12 09:37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刘顺峰 浏览次数 12674


  后来,原告陈美兰得了糖尿病,李大根得了老年痴呆症,就在原告陈美兰要求其大儿子李德成与二儿子李德华给予他们一些医药费时,两个儿子都表示反对,其中,大儿子李德成更是说出了“凭什么我有钱,就找我啊,那怎么不算上德国(三儿子)和美琪(小女儿)啊”。后来,陈美兰一时无措,只能将两个儿子告到了法院。原告诉称,李德成、李德华未能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承担所有的医疗、生活费用。被告李德成、李德华辩称,对于他们父母的医疗、生活费用应该由三个儿子及一个女儿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两位被告应与原告的另一个儿子、女儿一起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基于大儿子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以及在本地区普遍存在着的“男的是自家人,女的是外家人”的民间习惯,最终,法院判决三个儿子应按比例多承担一些赡养费用,女儿则可以少承担一些赡养费用。后来,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不仅如此,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运用民俗、习惯、风俗等民间规则以外,作为“法治的东方经验”的“调解”亦被运用得尤为广泛[7]。2013年5月,笔者通过在A省B市所辖的12个基层法院实证调查发现,践行诉前调解而后调撤的比例都在80%以上,基层法院的不少案件纠纷都可通过中国传统的民俗习惯来解决。只是,作为一个践行国家成文主义传统的司法国度,如何更加积极地、理性地在包括基层法院在内的司法场域借鉴、推广中国传统司法思维智慧的实践理性,还需要一系列相关论证,而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所在,在此就不再赘述○15。 
  总之,“主体中国法学”秩序的建构,不仅要求有一幅相应的法学教育图景,还要求有一幅相应的法律思维图景。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学如果能为世界贡献什么,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智慧理性必得有所提及。因为,这是我们中国人的智慧、中国传统法学文明的智慧。形塑“主体中国法学”秩序,参与全球化进程的建构,让世界知道中国,我们必须要从法学教育、法律思维两个层面予以重新反思与重构。 
  四、余论 
  纵观近百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发展史,法学、哲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都在享用着由西方所创造的那一套概念、框架体系,且“习惯性”地拿来就用。如哲学上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人类学中的“民族志范式”,政治学上的“国家”、“文明冲突”,法学上的“所有权”、“物权”、“债权”、“公法”、“私法”。就法学而言,现代中国的法学结构体系基本是以1902年的清末“变法修律”为起点,历经民国时期的法德—大陆法系的结构体系、英美—普通法学的结构体系,到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的结构体系,渐渐发展至当下的一种多元化却以西方英美法学体系为主干、中国传统法学文明甚少的法学结构体系。这些以西方文明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知识结构体系,当下在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大行其道”,不仅“扼杀”了我们中国学人应有的“知识创造力”,还“消除”了我们对于由中国传统深处生发出来的知识进行的秩序想象。
    
然而,当我们将思维的视角放到中国历史的更早时段时发现:中华法系自萌芽至成熟,直至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根本因由即在于无论是早期的《法经》,还是唐代的《唐律疏议》,都是一套以汉语语义为基础,以中国本土文明创造的文字为形式,内含中国文明意义、镶嵌中国人世生活的语言、词汇与语义系统。于此,让我们一起看看魏晋之时以释律为己任的律学家在解读他那个时代“成文法”时所表现出来的律文阐释技艺与法学智慧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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