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闹春牛仪式
贺春牛送到各家后,舞春牛的队伍便涌向村寨的打谷场,将打谷场当作农田,人们围成圆圈,开始闹春牛活动。在二胡、芦笙、牛腿琴、锣、鼓、铃等乐器的伴奏下,舞春牛队伍表演牛走路、过桥、喝水、搔痒、撒欢、发怒、刨蹄、晃角、滚泥等动作,其中春牛翻身、春牛望春、春牛甩尾等动作难度较高。在闹春牛仪式中,最令人感兴趣还是一些男扮女装的农耕者手持农具,围绕舞春牛队伍表演挖田角、培田、耕田、播种、锄草、施肥、收割、捞鱼、打猎等农事表演,内容诙谐有趣,颇有民族特色。喧闹一阵后,侗族师公请年纪最长的寨佬领头抚摸“春牛”。寨佬抚摸之后,侗族男女老幼都争着摸春牛的眉心,讨个开年吉利。此时,这头牛突然变得很机灵,想摸到眉心可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不费一番功夫是办不到的。摸完春牛,周围观众还用对白或盘歌的形式,向“舞春牛”的扮演者提出各种各样有关农事的问题,要求他们回答。春牛表演者必须用山歌告诉大家何时干哪些农活,干农活的时候应注意事项,寄理于歌、以歌启人、特色鲜明[5]302-303。侗族舞春牛的习俗,相传已逾千年,这项风俗活动对促进农业生产、传授农耕知识有着积极的意义。
1.4送春牛仪式
闹春牛仪式结束后,点燃鞭炮,送牛归栏,送春牛仪式实际也是侗族群众的狂欢节。在送春牛仪式上,以侗族哆耶舞和芦笙舞为最普遍。哆耶舞是集体舞蹈,人数不限,十余人至数十人不等。表演时,男女分列,各自围成圆圈,男队后一人用右手搭在前一人的肩上,按照哆耶声甩动左手作拍,步伐整齐而有节奏,边唱边绕圈而行。女队互相牵手绕场踏地而歌。芦笙舞,表演时边吹芦笙边舞,多模拟生产劳动和动物动作。芦笙舞有模仿狩猎的“赶虎舞”,模仿鱼类活动的“鲤鱼上滩舞”,模仿鸡打架的“斗鸡舞”等[6]452。跳芦笙舞的侗族群众,按芦笙吹奏的曲调左右摆动,做屈膝、甩腿、跨步、旋转、前进等动作,翩翩起舞,循环反复。在送春牛仪式中,侗族抹黑活动也是重头戏。逗趣的妇女们特意用黑黑的锅灰抹到男伴女装的男青年脸上,对方也毫不客气地把锅灰反抹到她们脸上,双方扭成一团,惹得围观者开怀大笑。诙谐有趣的表演,喜庆的锣鼓声,动听的春牛歌,送春牛的队伍走到哪里,哪里就有歌声笑声。
民俗节庆是舞春牛的文化载体,没有侗族立春习俗,舞春牛的活动形式不可能传承发展到今天。舞春牛活动是民俗节庆的活动内容,正因为有了舞春牛的活动形式,民俗节庆才变得丰富多彩。侗族群众通过舞春牛充分享受到活动的乐趣,也将地域认同、族群认同、文化认同内化为自己生活的准则。所以,在侗族历史长河中,侗族舞春牛与侗族民俗相互依存、息息相关、协同发展,形成了侗族特有的民族传统文化。
2侗族舞春牛习俗的历史嬗变与体育价值
2.1母系氏族时期萨岁崇拜与侗族舞春牛的起源
“萨岁”是侗语的音译,产生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期,原意为“祖母安息的地方”,萨岁是侗族至高无上的民族保护神,是侗族祖先崇拜的历史遗存[7]378-396。村民认为萨岁神灵既能庇佑人丁兴隆、村泰民安,又能带来农业丰收、六蓄兴旺;既能防卫盗贼劫寨、虎兽伤害,又能使家家发财致富、禾谷满仓。所以,侗族群众每年都会安排祭祀萨岁活动,祈求农业丰收和神灵庇佑。在侗族先民的思想意识里,牛头和牛角属阳,牛身和牛尾属阴,牛是家畜中唯一阴阳合体、能够通神的动物,是传达神灵指示的信使,所以在侗族地区也存在着牛崇拜或牛信仰。此外,由于侗族地区是农耕社会,耕牛是侗家人的“生命”,他们对耕牛的爱护尤为深切。每年立春这天,各家各户都要为耕牛修理圈台,蒸制五色糯米饭,用枇杷叶包裹喂牛。有的地方还在堂屋摆上酒肉瓜果供品,由家长牵一头老牛绕着供品行走,边走边唱,以赞颂和酬谢牛的功德。“舞春牛”习俗是侗族群众崇拜祖先、重视农耕和祈求丰产等农耕民族文化的外在表现。
2.2明清时期汉族文化传入与侗族舞春牛的发展
明代中叶以后,明朝政府在侗族地区逐步推行“改土归流”,实施汉化政策,这从另一侧面也加速了侗族和汉族群众的文化交往,丰富了侗族舞春牛的文化内涵。明清时期,每年“立春”这一天,侗族地区县令都要率领僚属、绅营,到“萨神庙”祭祀“萨岁神”,示意春耕季节已到,官民一起备耕,祈求国泰民安、五谷丰登,勤耕、催科成为旧社会历代地方官员的首要政务。侗族地区《玉屏县志》[8]60-65记载:“岁时立春,县官彩仗迎春东郊。农民塑土牛,各行办台阁,由东门出,北门入,绕匝竞日,点缀太平景象,亦差客观。”《沅陵县志》[9]519记载:“立春前一日,守令率同城僚属迎春东郊,祀句芒,出土牛,散春花春枝,结彩亭,伴故事,鼓吹宣阗,迎入官署……农人有以松针作秧插田中,击鼓群歌,以相贺者。”《晃州厅志》[10]416-419也记载:通道侗族自治县“最后一次县官示耕,是在清末1910年举行的。”由此可见,明清时期汉族文化与侗族文化的交流,在丰富侗族舞春牛文化内涵的同时,“改土归流”政策也增加了舞春牛的政治韵味。
2.3新中国建国后的民族政策与侗族舞春牛的壮大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保障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侗族少数民族文化习俗得以继承和发展,成为丰富侗族地区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侗族舞春牛被错认为是牛鬼蛇神而被废除,曾一度在侗族地区消失。8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资料,侗族地区先后整理出版了《侗族民间器乐集》、《侗族医药》、《侗寨大观》、《侗歌大观》、《侗族信仰大观》、《侗戏大观》、《侗族体育大观》、《侗族饮食大观》等系列丛书。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都建立了体育工作机构,将民俗体育活动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内容,用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侗族舞春牛获得了生存发展的新动力。1985年,经过创编的侗族《春牛舞》参加了广西第10届少数民族运动会,并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