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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印度FTA的贸易基础与经济效应

2015-12-20 10:24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余振 沈铭辉 王琼 浏览次数 4255

  同样,在长期中印度将对中国商品的进口关税降至零。如表7的模拟结果所示,印度从中国的进口额将增长34.36%,并获得1079051.36万美元的贸易效应。其中,第14类(珍珠、宝石等)的进口增长率最高,为1487.53%,其次是第17类(车辆及运输设备等)和第12类(鞋、帽等),进口增长率分别达到1458.75%和626.55%。除此之外,第4类(食品、饮料等)、第15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等)、第16类(机器、机械器具等)、第6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和第2类(植物产品)的进口也都有很大幅度的提高。在长期中印度对中国的关税减让,产生的贸易效应最多的产品类别与在短期内测算的结果基本一致。 
    
总的来看,中印FTA的长期贸易效应会大于其短期贸易效应。但是跟短期效应一致的地方在于,减让前关税水平越高的产品在FTA建立之后获益越大。整体上而言,尽管中印两国都会从FTA中获得贸易收益,但是印度所得的收益要大于中国所得的收益。 
  三、推动中国一印度FTA建立的对策建议 
  如前面模拟分析结果所示,中印两国都会从FTA建设中获得贸易收益。目前,中印两国都已意识到加强彼此经济合作的重要性,正在努力为中印FTA的建立创造良好条件。但是作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形式,FTA本质上也是一种集体行为,其建设与发展的基础需要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中印两国同为全球重要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共同的目标,拥有一个支撑经济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是共同的追求。以此角度而言,中国与印度都有动力去建设一个能够实现互利共赢的FTA。具体而言,中国一印度FTA的建设与发展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第一,推动中印两国多层次交流,凝聚更多的尽快建立中国一印度FTA的共识。目前,中印FTA还停留在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近年来没有丝毫进展。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双方在组建FTA问题上的共识不够。尽管双方都意识到加强合作的重要性,都一再表示加强合作的决心和意愿,但是由于FTA可能对部分产业带来负面影响,使得两国的共识迟迟没有达成。由此也凸显了推动两国多层次交流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其一,中印两国应强化各个合作和对话领域的关联性,整合各种磋商形式成为一个“一揽子”合作机制。其二,充分调动“官产学研用”各层次的力量,举办形式多样的对话和合作,丰富双边对话和磋商机制的内容。其三,重视文化交流的重要性。目前,中国的FTA战略和经济外交工作不仅应着眼于“利”,也要突出“义”的重要性。尤其是中国和印度同属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发展中国家,加强文化交流有助于强化双方在“利”问题上的共识,促使双方更好地在“大利”而非“小利”层面开展合作。通过以上对话和交流,为中国一印度FTA的谈判与建立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 
  第二,渐进式推动中国一印度FTA建设与发展,不断提高两国市场的透明度。中国一印度FTA建设与发展需要考虑两国的现实基础,具体包括两国经贸联系的现状、两国经贸合作的现有机制以及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现状等。从两国经贸联系现状而言,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中印贸易关系发展迅速,拥有建立FTA的现实基础,但是两国贸易结构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竞争性问题。在关税减让过程中,应优先削减或取消中印贸易领域中互补性较强产品的关税壁垒。逐步减少或消除中印两国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中存在现有及潜在互补性产业的非关税壁垒,放宽其市场准入门槛。其中,中国应适度放宽印度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进入中国的准入标准,印度应适度放宽中国的冶金及矿业、电信等服务业进入印度的准入标准。与此同时,中国和印度两国在渐进推动FTA过程中,还需要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这是对双方共同推进FTA建设至关重要的内容。按照国际惯例,FTA相关的透明度规定应包括:其一,缔约双方应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公开提供各自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行政裁决、司法判决,以及各方加入的、与投资行为有关或影响投资行为的国际协定。缔约国政府应让公众容易获得主管该法律、法规、行政程序及行政裁决的机关的名称及地址。其二,缔约一方制定或者修改显著影响本协定实施及运行的法律、法规的,该缔约方应尽力保证此法律、法规的公布或公开与生效之间有合理的时间间隔,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以及公布后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法律、法规除外。其三,应另一缔约方请求,各缔约方均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现有双边渠道,对关于该缔约方任何实际或建议的、可能重大影响另一缔约方及其投资者在本协定项下权益的措施,回应另一缔约方的具体问题并提供信息。其四,各缔约方应当依据其法律法规,事先公布会影响本协定所涵盖的任何事项的普适性法规;向公众提供就投资相关法规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并且在该法规通过前考虑这些意见。 
  第三,尽快建立贸易投资争端解决和临时保障机制,优先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目前,随着中印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印之间的贸易摩擦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印度已经成为对中国商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可以预见,在中印FTA渐进式实施过程中,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可能进一步加剧,这就要求两国必须做好准备,建立相应的贸易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及中印贸易摩擦,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可能回避。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2016年之前印度不必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印度的产业界人士比较担心,一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并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会让印度的相关产品遭受灭顶之灾。故而,印度商工部部长卡玛尔·纳什在2005年的WTO部长级会议上说,唯有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印度的认可,印中两国才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印度的这一认识实际上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提升至建立中印FTA的核心。该问题不仅阻碍了中印FTA的谈判进程,也为印度对中国滥用反倾销调查提供了便利。事实上,不管是中国或者印度与其他国家组建FTA,都可能让国内缺乏竞争力的产业受到冲击。只要设计一定的缓冲期以及临时保障机制,就可能将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冲击最小化,并可最大限度地分享FTA带来的好处。例如,中国与智利签署FTA中曾对贸易的临时保障作出规定:“如果由于按照本协定规定降低或消除关税,导致一受益于本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被进口至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绝对增加或相对于国内产量相对增加,且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进口缔约方可仅在过渡期内采用(第二款所规定的)保障措施。”再如,中国和日本、韩国在签署的《中日韩投资协定》中还专门设置了《临时保障条款》并约定:“出现以下任何情形,缔约一方可采取或维持与其在第三条项下跨境资本交易相关义务及其在第十三条项下义务不相符的措施:严重的国际收支平衡及外部财政困难或迹象;或在特殊情况下,资金流动造成或有迹象造成宏观经济管理(特别是货币及外汇政策)严重困难。”中国和印度可以借鉴以上临时保障规定,降低贸易投资自由化带来的风险,相互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为中印FTA的谈判与建立消除核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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