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部分企业财务信息加密系统不完善,在传递、使用过程中容易遭到黑客侵袭[4]。据相关调查显示,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7日,国内通信运营商漏洞总数高达1 188个,其中高危漏洞约占75.5%。2016年,小米官网所有MIUI合作版ROM被发现存在系统漏洞,黑客可利用MIUI漏洞获得所有权限,盗取篡改大量数据信息。
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投资力度小。“互联网+”促使企业改革创新,各行业都在探索中前进,大多企业将精力放在业务创新层面,实现行业快速转型升级,忽略了对信息安全的建设,导致企业转型与财务信息安全建设没有衔接好,部分企业甚至处于“裸奔”状态,尤其是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人力、财力、物力尚且不足,加大财务信息安全建设更是空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自主研发P2P平台的成本较高,约为购买模板的20—30倍,所以90%以上的P2P平台直接购买廉价的模板网站,财务信息被盗风险增大[5]。
(二)传统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制约致使信息决策有用性差
“互联网+”变革了企业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管理活动,改变了会计核算环境,冲击了传统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计量模式和信息披露内容,但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披露仍以传统方式为主,致使披露财务信息的决策效用较差。第一,“互联网+”对会计核算前提提出了挑战。企业间虚拟联合、战略联盟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会计主体假设的活动范围;网上兼并、收购、破产的发生,质疑了持续经营假设;此外,随着互联网融入各行各业,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间资本流通更加迅速,商品价格、汇率、利率变动更加剧烈,动摇了“货币计量”假设中币值稳定的前提,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纵向可比性大打折扣。第二,网络信息时代,非结构化数据对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要,而目前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仍以财务信息为主,大量非结构化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非结构化数据的价值未能充分反映[6]。第三,“互联网+”实现了企业财务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与“历史成本”计量方法相比,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更能实时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实质。然而,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不详细、估值技术与估值方法尚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应用成本较高;公允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可靠性较差;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价格体系尚不健全,部分商品价格偏离市场轨迹,市场价格失去公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总之,由于受到传统会计主体假设、会计计量模式、信息披露内容的制约,致使“互联网+”下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决策效用较差。
(三)信息披露制度缺失致使政府监管不到位
随着“互联网+”融入各行各业,O2O、P2P、B2C纷纷涌现。“互联网+”颠覆各行各业的同时,也出现了e租宝、中晋系等P2P“跑路”的现象。截至2015年底,国内共有668家P2P“跑路”,涉及金额巨大,其中一家“跑路”公司金额高达46亿元人民币,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欺诈现象屡见不鲜,归根究底,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致使政府监管不到位。互联网时代,就信息披露主体而言,披露主体纷繁复杂、部分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推广,成为实质的销售主体,而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未将其涵盖在内,由于无法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监督也存在空白,导致部分企业钻了法律空子,信息披露违规、财务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就信息披露方式而言,“互联网+”下,信息披露方式丰富多样,但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仅对企业披露范围和质量做了相关规定,并未对信息披露方式做具体说明,滋生了部分企业利用信息披露方式规避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就违规处罚而言,目前违规披露处罚力度太小,如:2015年6月5日因涉嫌违规披露被调查的亚太实业,2013年虚增净利润494.83万元,2014年虚增收入2 043.16万元,但仅仅处罚亚太实业60万元,这样的违规成本根本没有威慑力。尤其对一些转型的互联网企业而言,企业为了跑马圈,甚至不惜违规披露来圈住客户。
四、“互联网+”模式下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