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发生了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资产以后价值回升时,可以将升值的价值予以转回。我国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转回任意调节利润,规定企业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特别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与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
4、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新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国有企业也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准则进行充分披露。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存在投资关系而且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并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依存关系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之间才视为关联方。这也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如果把所有国有企业都视为关联方,一方面会增加信息披露的量和难度,另一方面由于披露的信息量大,容易掩盖或模糊真正的关联交易,失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