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准则供给主体产权的界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供给过程中的产权制度效果不佳,效率较低,而存在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供给过程中产权界定的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细化会计准则供给过程中的产权并进行合理界定,以期解决现行体制下的弊端。首先,将会计准则委员会从财政部独立出来;其次,将会计准则供给主体的产权细化;最后,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此时已是独立的民间团体)与财政部会计司(代表政府)以不同的产权并充分界定,这其中还要做好一些配套改革工作。
(一)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产权界定
会计准则委员会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以后,应具备下述权力:(1)委员会成员选拔权(财政部保留确定总人数与专职及兼职人数比例的权力);(2)起草小组人员选聘权(政府保留干预权);(3)立项权;(4)起草权;(5)征求意见权;(6)拟定草案权;(7)经费获取及使用权;(8)准则试行权。同时取消咨询权和领导的批准、审阅权。上述八项权力中,除(1)、(2)两项政府保留适当的干预权外,其他六项权力均由委员会独立行使。(政府保留(1)、(2)两项适当的干预权是考虑到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代表全民利益,赋予政府适当的干预权,使之更能从全局利益出发,防止委员会出于一己利益,而造成人员结构不合理或者盲目扩张,造成机构效率低下。)为了确保委员会上述权力的有效行使,可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定。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上述权力的同时,应对其进行如下改革:
1 重组委员会成员。第一,委员会中应配备适当比例的专职人员。目前,各国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比例不一。如美国的FASB由7名专职人士组成,而英国的ASB的9名成员中只有主席和技术主任是专职的。因此,我国的专职人员比例应由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第二,人员来源。成员应由各地推选,由准则委员会选聘。成员中应包括会计及审计专家(包括注册会计师及高校教师等)、熟悉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大型企业及大型金融机构负责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股东代表组成。
2 更新制定程序。第一,取消领导批准、审定等程序。采取委员会成员多数通过原则进行每一步骤的决策。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制定准则的效率和质量。第二,增加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次数。现代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体的发展,信息传递的加速可以减少以往将文件层层下发,然后再层层上传的时间,并降低交易成本。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多渠道征求意见,以使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准则供给过程中来,保证会计准则的高质量。笔者认为,可以在形成具体准则初稿后征求一次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征求意见。第三,实行“听证会”制度。考虑到我国的各项改革均遵循一种“渐进式”的改革思路,这一制度的实施也要逐步进行。目前可以只举行一次,以后再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次数。第四,在形成具体准则草案后,审报出台前,增加试运行阶段,向社会公示运行状况,并征求反馈意见。第五,将反馈意见及草案一并交财政部,由财政部根据草案公示情况做出决定:正式出台;交由CASC修改后出台;推迟出台;取消出台。
3 扩张经费来源。实行政府定额拨付与企业资助相结合,而且要合理确定企业资助的最高限额,并通过有效途径(如网络、电视、报纸等)向社会公示各企业的资助情况,以形成企业资助的有效激励。
(二)财政部的产权界定
代表政府的财政部应赋予以下权力:(1)确定委员会总人数与专职及兼职人数比例的权
力。(2)起草小组人员选聘的干预权。(3)参与权。(4)决定出台与否的最终决定权。(5)出台准则的挂名权,即最后以财政部的名义颁布(这是考虑到我国公民习惯于遵从政府制度、规范的社会心理,这样做可以使会计准则更有权威性)。
四、会计准则供给主体产权重新界定的意义
1 可以保持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供给模式的优点。(1)可以保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是会计准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如美国民间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虽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它们同样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来自于会计职业界的声望和职业道德规范203条,此外还来自于SEC的批准和‘实质性权威支持’”(汪祥耀,2001)。即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应由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支持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地位及会计准则的质量两方面保证。由笔者提出的产权界定思路可以兼具这两方面:一方面,供给过程中,政府有充分的干预权;社会各界有充分的参与权,这保证了会计准则得到“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支持”,最终以财政部名义出台,使会计准则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并加强了政府的“实质性权威支持”。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费来源的扩大及组成人员的重组(即吸收社会各界的精英加入),增强了委员会的实力与威望,更进一步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权威性。(2)CASC作为惟一的且获得政府“实质性权威支持”的准则制定机构,仍可以确保会计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并形成规模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