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国际品牌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利润也难以控制。而国内中小品牌并非这类物流企业必须引入品牌,往往会受到百货公司的限制。为了借助毗邻国际品牌的光环,这类中小品牌的生产企业愿意采取高额提成的方式来交纳通道费,并承担销售人员的工资、节庆和促销等相关费用。
四、我国物流业盈利模式优化的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物流业平均纯利润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各方利益驱动促使物流业双边市场形成。假如购销差价作为物流业唯一的利润来源,很多物流企业将面临破产的风险。通道费是我国物流业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购销差价的“变种”。虽然大多数通道费是合理的,但是也不排除存在一定不合理的通道费。作为我国物流业盈利来源的组成部分——通道费,将长期存在于生产企业中。
以下从物流企业、生产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物流业盈利模式优化的对策。
(一)物流企业
在买方市场和全渠道流通(全渠道流通是指多种流通渠道与客户互动,包括购物网站、实体店面、服务终端、移动设备、社交媒体、电视电话、上门服务等)背景下,我国物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而双边市场环境给我国物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物流企业要进一步打造自身形象,拓展物流平台业务。一是推出物流企业自我品牌、自我产品,提高物流供应链的效率。二是为生产企业和最终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购物体验,最终以高质量产品服务,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价值。三是有效利用自身优势为生产企业提供展示、场地、咨询、销售、配送等服务,获得通道费用。也就是说,物流企业需要服务双边——生产企业和最终客户两方,才能获得利润。如果忽视双边市场,仅凭借购销差价的利润必将导致物流企业被淘汰。因此,物流企业的发展路径是采用双边或多边的综合性盈利模式。
(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既要减少传统媒体的广告宣传费用,又要降低支付物流企业的通道费。打造客户偏爱的产品、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是生产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物流企业对不同的生产企业收取的通道费差异较大,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仅有强势品牌在流通中有话语权,非强势品牌对物流企业的通道费抱怨较多。如果生产企业没有能力打造自身品牌优势,可选择与中小物流企业合作,获得非强势品牌的平均利润,实现中小生产企业与中小物流企业的共赢。
(三)政府主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对物流通道费的规制持谨慎严格的态度,既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差距较大。目前,销售返点、占有租金、节庆宣传、招贴促销等费用都是合理的通道费,特别是与物流平台服务相关的费用。因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保护合理通道费的收取,不能限制物流利润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政府部门不能强制要求百货公司由联营向自营转型,以促进物流业向高级业态发展。
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加强监管,限制违反公平竞争法、垄断法等收取通道费,明确通道费的收取项目和收取比例,保护物流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权益。
参考文献:
[l]Sudhir K.Are Slotting Allowances Efficiency-Enhancing or Anti-Competitive [J].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2006,43( 2).
[2]Rao A,Mahi H.The Price of Launching a New Product:Empirical Evidence on Factors Affecting the Rela- tive Magnitude of Slotting AllowancesEJJ.Marketing Science,200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