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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浅见——基于财税〔2016〕45 号

2017-06-15 11:3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章君 浏览次数 2369

为倡导企业实施公益捐赠,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 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 号,以下简称45 号通知)。45 号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面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公益股权捐赠,应当视同企业转让股权并确认公益股权转让收入;实施股权捐赠的捐赠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此外,45 号通知还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股权捐赠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企业进行公益股权捐赠涉税处理提供了操作依据。本文基于该文件,对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

一、45 号通知理解与思考

(一)45 号通知源起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财政部于2009 年10 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 号,以下简称213 号通知)。213 号通知的出台,突破了企业“捐股无门”的限制。一些企业和企业家纷纷实施公益股权捐赠,通过股权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等。但由于213 号文件的不完善,产生了股权捐赠的纳税问题。典型的案例是福耀玻璃创始人曹德旺的“捐股事件”。曹德旺于2011 年向何仁慈善基金会,捐赠了3 亿股价值35.49 亿元的福耀玻璃股份,但由于此次捐赠负担了7 亿多元的税。由此看来,不捐赠则不交税,捐得越多则税负越重,显然不利于促进公益股权捐赠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45 号通知是213 号通知的延伸和完善。213 号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公益捐赠股权需要通过法定的决策程序,并通过投资者审议决定才可以实施。企业实施公益股权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其所捐赠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也不得要求受赠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可见,企业公益股权捐赠后,股权的权属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企业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但对于企业实施公益股权捐赠是否属于“视同转让股权”并确认转让收入,实施股权捐赠的捐赠额,是否允许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等问题,213 号通知并未明确。

(二)公益股权捐赠视同股权转让收入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界定。企业将货物、财产或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所有权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45 号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股权捐赠应当“视同转让股权”。笔者认为,股权属于企业的财产范畴,将企业所拥有的股权用于公益捐赠,其拥有股权的权属发生改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 条规定。因此,此处的“视同转让股权”应当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45 号通知规定,企业实施公益股权捐赠的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时取得的历史成本确定。所谓历史成本,是该项股权在取得时实际所支付的价款。笔者认为,企业所拥有的股权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且股权价格具有不确定性,以历史成本作为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则可以有效降低捐赠企业的纳税负担。之前企业实施公益股权捐赠,则必须按照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收入额,捐赠企业需要就该项股权的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利于提高企业实施公益股权捐赠的积极性,一些有意向捐赠股权的企业面对高昂税负则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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