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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婷: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风险分析

2021-10-08 08:54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刘立婷 浏览次数 436

   【摘  要】互联网金融现阶段还处于发展的初期,为解决该创新的金融模式下各种原因而导致的信用风险问题,论文分析得出政府应当加速推进互联网金融下的信用体系建设、解决由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者产生的信用风险问题、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规、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等措施,来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违约概率,以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稳定地发展。
  【關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信用体系;信息不对称
  1 互联网金融的介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在此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自行进行信息的鉴别并且完成最终交易,利用互联网提高了传统金融的效率,此过程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金融创新激发的收益。随着当今社会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这种模式逐渐兴起。它大大降低了人们信息处理和交易的成本,既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也适应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 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现阶段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该创新的金融模式兼具了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着传统金融业的主要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加入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使得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更加复杂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的虚拟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灵活性等特点,信用风险成为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意或无能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导致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1 信用体系不健全
  中国现阶段,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中的大中型投资者和个人房屋贷款实施的信用体系而言,互联网金融这类创新型的新兴行业实施的信用体系极不健全,使得互联网金融中P2P和众筹等新型融资方式缺乏安全的保障。此外,当前也没有任何信用评级系统能够对此类平台进行信用评级,因此就无法对这些平台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这使得这个行业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防风险的信用标准均由其自己设立,仅仅是通过借款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证明、工作证明、缴费证明、熟人评价等来判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高低,并未严格采用“信用6C分析法”根据借款人的品德(借款人对公司的付款承诺)、能力(借款者的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和偿债能力)、资本(借款者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抵押品(借款人在拒绝支付或无力支付本息时被用作抵押的资产)、经营环境(借款人运营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和事业的连续性(借款人持续经营的可能性)6个因素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严格的度量,忽略了真正有效的对借款人的资质的评估。
  2.2 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者的自身问题造成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包括提供资金的投资者、提供资金交易平台的中介机构以及需要融资的借款者。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今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对与其行业内的参与者而设置的准入门槛较低而且做不到对其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的排查。行业的参与者的信用安全水平决定了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型行业能否健康地、安全地、快速地发展。  首先,大多数投资者因受教育水平不高而造成其对于信用风险程度缺乏准确的判断,他们缺乏对风险和回报之间关系的认知,投资者将钱存入信用较低的非法企业以获取高额回报,但却忽略了高额回报下自身面临的高风险问题,加之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在收集、处理信息时会受到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导致投资收益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投资人面临着中介跑路和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继而造成资金的损失。
  其次,中介机构由于其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的虚拟化使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致使信用风险进一步扩大。加之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间平台的监管还未落实到位,风控系统还未完全完善,中介机构跑路的风险增加。此外,互联网金融中介平台还缺乏技术层面的支撑,难以实时监控和管理借款人的资金流向,进而导致信用风险的产生。
  最后,借款人缺少“契约精神”,并且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违约成本较低,监管、惩罚都不严格,致使借款人会联合中介平台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制造虚假信息,借款者这类失信行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已经屡见不鲜,且借贷者缺乏“诚信文化”,基本上属于“五无”(无大量现金流、无健全财务制度、无担保、无抵押、无信用评级)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
  2.3 互联网金融体系下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安全问题造成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体系下的信息不对称包括3个方面:
  第一,借款人与网贷中介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为了低成本筹集到资金,向平台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借款人处于信息优势方。由于网贷平台承担着归还投资者本息的责任,故在借款人违约之后,网贷平台收不到借款人的还款,中介机构面临信用风险。
  第二,投资者与网贷中介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判定从平台上获取的信息是否真实且有关联,也无法得知平台本身的质量是否可靠和其信用风险高低,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方,因此,平台会为了筹集投资者的资金,对网贷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进行隐瞒,并且将虚假的优质投资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当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无法还本付息或故意卷钱跑路时,使投资者面临信用风险,加之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完善,以至于信息无法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及时有效地共享,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导致了信用风险产生。
  第三,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借款人的信息都是由中介提供,投资者本身对借款人一无所知,处于信息劣势方,由于违约成本较低,借款人常常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致使投资者面临信用风险。
  此外,互联网金融以信息为中介的新型行业,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是致使信用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信息技术投入有限,管理人员水平低等因素导致数据信息的处理效率低下、管理数据信息的不规范以及无法敏感甄别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使得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着隐患,从而导致了信用风险的产生。
  2.4 規范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法规不健全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对于此类行业的监管还未落实、规范此行业的法律法规也还未完善,因此,行业中存在着非法投机交易。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初期阶段,对参与者的准入门槛的设置较低,政府对投资者的权益也未有法律方面的保护,并且对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保护措施也存在疏漏,政府对于行业内的违约行为还未有具体、严格的处罚,投资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加,并导致投资者对网贷平台信心不足,严重阻碍了此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中违约现象频频出现,无形之中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3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规避与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这样新型的融资模式有着客户规模大、业务范围广、交易成本低、发展速度快等特点,针对此行业产生的风险和问题,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措施规避和监管行业内的信用风险。
  3.1 加速推进互联网金融下的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环节,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政府应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建立公平统一的信用风险评定系统,以作为可靠的信用评分依据,即在收集到借款人的资料信息之后通过特定的系统模型,按照各类标准的、统一的单一信用指标进行评分,最终给出一个信用的综合评分结果,并根据结果划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以确定授信借款人的融资规模。此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体系的基础,因此,国家应加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以及严格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等。同时也可以建立起一种基于声誉机制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即个人或企业通过不断积累和提高自己的声誉使自身达到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度和好感度,从而更加容易地获取资金。这种机制可以大大激励个人或企业对自身的素质的提高,从而降低借款者的道德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借款者的声誉是一种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在过程中可进行交易买卖,且提高借款者的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而言并没有什么损失,因此,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考察和监管需要更加严格。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力求精准地、真实地分析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以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信用声誉,同时也避免借款个人或企业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贿赂以提高自身的信用评级的行为。
  3.2 解决由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者产生的信用风险的问题
  首先,提高投资者的受教育水平,加强其对风险和回报关系的理性判断,提高其判断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提高投资的效率,改善投资者的有限理性;其次,加大对网贷中介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对平台机构跑路现象的防范,加大对此类中介机构资金的监管,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秩序。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以减少借款人失信行为,加大对借款者的欺诈、愈期、违约等失信行为的依法追讨机制和惩罚机制。此外,重要的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者的素质教育,提高其道德底线,培养大众的诚信文化,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非观、大局观,形成良好的行为准则。在外部的信用规制惩戒下,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软约束机制。建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制定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服务准则以规范行业参与者的行为,协调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恶性竞争,同时自律组织也可以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善或效果不佳时代为履行监管职能,查漏补缺,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  3.3 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要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提高信息获取的效率。政府可以建立完善的新型征信系统,即依靠互联网采集大数据的信用风险信息,并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归纳和处理,形成统一标准的信用数据供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使用,融合了各大互联网征信企业,不仅降低了征信成本,也放大了行业的违约成本,降低了贷款人的违约风险,更是为网贷平台提供了全面的信用风险状况报告,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有力地控制信用风险的产生。
  此外,建立信息甄别和信息传递机制,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的投入,可以有效地解决和优化互联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来说,收集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信息之后利用建立的信息甄别机制对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估,确保数据信息安全性、可靠性,并且采取担保和抵押的方式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制定与其相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其违约的概率,防范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用风险问题。
  3.4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规、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
  加强监管措施是防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风险产生的重中之重。依据互联网金融行业多维的特点,国家应对其各个方面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保护互联网交易各环节中的安全。政府还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即利用强制手段对失信人员进行惩戒,方式包括行政惩戒方式、司法惩戒方式、市场惩戒方式、行业惩戒和道德惩戒。
  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较低且跨机构、跨产品、跨产业等特點,必须调整和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除了现行的审慎监管、机构监管等对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的方式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还应该增加功能监管、协调监管、技术监管等新型的监管方式。功能监管指监管机构按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别确定其功能的本质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使监管过程具有创新性、灵活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稳定性。协调监管指在传统金融行业“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模式之外,加强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地方监管部门、财税部门等在内的对金融风险进行监管和防范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使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的新的挑战。技术监管指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依靠云计算、大数据、移动平台等互联网新技术的特点,推进监管的技术化和专业化,优化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环境,以及建立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技术的审查制度。
  4 结语
  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创新性并且富有活力,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只是其现阶段还处于行业的初期,缺少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法律监管,对信用风险防范不周,因此需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以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安全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楠.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管理学院,2016.
  【2】苏月.基于p2p网络借贷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D].天津:天津科技大学管理与工程学院,2016.
  【3】常振芳.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8.
  【4】李琦.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与风险的理论与实证分析[D].重庆: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2015.
  【5】刘旭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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