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推进结构性税收改革, 强化政府引导作用
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更创新过程中, 无论是政策的拟定还是政策的实施, 都必须要有政府的总体调节和把控, 因此, 政府的正确规划引导对能源供给侧改革的推进意义重大。 尤其在面对当前 “弃水、 弃风、 弃光” 现象, 急需强化政府对能源行业的引导作用, 调整和创新现有电力规划, 适时把控水力、 电力以及核电的增长速度,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
同时, 内部化我国化石能源消费的外部性社会成本是解决化石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重要措施。此措施具体可从 “奖罚有度” 两方面实施, 即一方面对于企业税收和社会保险采用减收政策, 减负企业的经营费用; 另一方面针对企业在生产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采取征收税费政策, 从而内部化化石能源消费所导致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
(四) 深化能源市场监管体系, 强化监管约束作用
在市场经济下, 针对重点区域、 典型问题, 制定标准后企业的具体执行情况才是能源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所在, 因此, 政府监管的束缚作用对企业是否真正奏效对改革至关重要。 然而, 事实上我国多年来在各个行业、 各个领域大多缺失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执行, 这使得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安全、 质量尤其环境等问题的行政规定标准并不重视和实际执行, 也就导致了目前我国供给体系质量效益低下的现实情况。 因此, 能源供给侧改革应加快建立符合当下市场监管需求的监督体系, 着力加强重点专项问题监管, 在安全、 质量、 排放等方面确立明晰的国家监管标准和违规处罚方式, 通过建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 实施强有力的约束管理, 监督企业依法依规办事, 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实现能源供给侧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