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2年)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村级组织
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党政合一,政经合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13\]616。人民公社的规模,初期的一个公社平均大约由28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而成\[14\],平均每个公社4600多户,1962年及其后人民公社的范围有所调整,但直到1982年人民公社废除前夕,全国54 352个人民公社中,人口在1万以上的人民公社占61%,1万人以下的占39%\[15\]。公社的组织架构一般分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村级组织框架主要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其管理委员会、党组织以及贫下中农协会所构成,其中,党组织职责全能化,大队党支部成为村级的一元权力中心。
(二)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
从大队和生产队来看,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本来是生产管理组织,但是作为公社的下属组织,必须接受公社的集中统一领导,完成一定的行政工作,“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13\]624,如生产、分配、兴办农田水利建设、组织生产队之间的协作、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同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采取严格的自上而下的逐层任命制,生产大队干部,由公社党委任命,生产队干部则由大队支部决定,社员举手通过。
普通农民(社员)必须接受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的统一管理和领导,必须服从这个自上而下的严密的管理控制体系,不能自由迁徙、流动和择业,否则,正常的生存便无法保障。村庄实行组织军事化、生活集体化、行动战斗化,农民的生产方式、收益(完成国家的征购派购任务和扣除集体提留之后的农业剩余才能分配给农民)、生活方式都被严密地控制。 在这样一种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下,农民群众的政治、社会参与和民主权利难以具体落实。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党组织在设置上,一般在公社一级设立党委,有的地区在公社与大队之间的管理区设党总支,生产大队设立党支部,生产队则设立党小组,“人民公社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生产大队,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在人民公社内的党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13\]645。在公社党委——管理区党总支——大队党支部——生产队党小组的组织系统中,党小组向党支部负责,党支部向党委负责,而在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内,权力又高度集中在党的书记手中,中共不仅建立起严密的农村基层党组织网络,而且“党政合一”,权力高度集中,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组织成为农村各项工作的绝对领导核心,其职能无所不包。在大队一级,大队管理委员会、青年团、妇联、民兵连等组织全部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党支部有权为这些组织制定大政方针,并监督它们执行\[16\]。党的支部在大队的建立意味着党的权力通过健全的组织系统已经渗透到了农村的最基层\[17\]。大队党支部成为村落治理的核心和绝对主宰力量,也成为人民公社体制稳定、长期存在的重要支撑。
四、“乡政村治”时期(1982年以来)
(一)“乡政村治”时期的村级组织
“乡政村治”时期,乡镇是基层政权,乡镇以下实行自治,人民公社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体制逐渐解体,被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架构所替代,在村级占主导地位的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和村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