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政党提名是现代政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功能,也是当代政党的政治特权与本质表现。但不同国家的政党理念不同,政党提名制也有所不同:有的视政党提名为党内私事、由政党自决,有的视为国家事务、用法律规范之,有的介于二者之间。以“政党制定还是国家制定”为标准,政党提名制可分为“党定制”、“法定制”、“混合制”三大类,世界上多数国家属于“党定制”。就英、美、德、俄而言,四国政党提名制的类型与特点不同,前者属于“党定制”、美国属于州法规定的“法定制”、德国属于国家“法定制”、俄国属于“混合制”。政党提名制的多样性表明,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提名模式,国家历史传统、政治生态、宪政制度、政党类型是制约政党提名制的内因。
[关键词]政党提名制 内涵 政治功能 类型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12010)05-0131-05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当今代议制民主与选举政治的必须品;政党提名公职候选人,是现代政党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当代政党的基本政治功能。美国学者谢茨施耐德认为:“提名制度乃现代政党最显著的标志,如果一个政党不能从事提名活动,它就不再算是一个政党。”在当今世界,由政党提名公职候选人已成为政党政治的惯例与铁律;但不同国家的政治传统、政党观念、政治理念、宪政制度、政党治理方式等不同,政党提名制也有所不同:有的视政党提名为党内事务、由政党自决,有的视其为国家事务、用法律规范之,有的介于二者之间;有的实行党内集权一封闭式、有的实行党内分权一开放式,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对于国外政党提名制的研究,国内尚属空白。本文对政党提名制作初步研究,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比较分析英、美、德、俄等国的政党提名制的类型与特点,进而探讨影响与制约政党提名制的内在因素。
一、政党提名的内涵及其政治功能
政党提名,中外学者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政党提名即政党提名国家公职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包括各级议员(或代表)、行政长官以及需选任的行政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其中,全国性议员(代表)、总统与总理的提名引人注目。当然,这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任、考任、委任、聘任等的区别为前提,从国家选举与党内选举相联结意义上而言的。从宽泛意义上看,政党提名不仅包括政党提名公职候选人,也包括党内选举党代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与领袖等所必需的候选人提名。另外,有国外学者从更加严格的意义上使用“政党提名”这一概念,对政党提名与政党进行公职候选人选拔加以区分。如美国政治学者列昂·爱泼斯坦认为:“候选人选拔是指党内有意参选者角逐党内提名的过程,而提名则是政党正式将党的标签加在党候选人身上的法定过程,其所指的范围则小得多。”奥斯汀·兰尼也认为:提名是选务机关确认某些人具有公职候选人资格并将其名字印在正式选票上的法律程序,挑选候选人则是指政党推荐公职候选人的过程。本文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政党提名”,视爱泼斯坦与兰尼所言的“提名”与“候选人选拔”为政党提名公职候选人所必须的前后两个环节。
从民主政治角度看,政党提名是现代政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功能,是选举政治的基本环节,也是当代政党的“政治特权”与本质表现:(1)之所以说政党提名是现代政党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政治功能,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党权利从根本上看是一种政治权利,它源自于公民的结社自由权、来自于公民的委托与“授权”,甚至可以说是公民或党员政治权利的让渡与集结、是大众政治参与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民众希望通过政党提名来间接举荐其政治代理人、通过政党来间接实现“人民的统治”。另一方面是因为,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政党只是在作为民主政治工具的意义上才获得了无限的生命力”。作为民主政治工具,政党是公民权利意志的代表者、集结者、反映者,是大众参与政治的主要工具,是沟通民众与政府的纽带,是人民组织、运作与控制政府之桥梁;公民只有通过政党,才能组织政府、控制政府、监督政府进而间接实现民主。(2)之所以说政党提名是现代选举政治的基本环节,是因为现代民主政治属于代议制民主政治,代议制民主需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才能实现。在当代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参加并赢得选举是执政的逻辑前提。通过竞选赢得执政权是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来源。因此,各政党无不全力以赴,以求赢得大选。从选举过程看,整个选举涉及到选区划分、提名候选人、政党竞选纲领的制定、政治动员与政治宣传、筹集竞选经费、选民投票等许多具体环节,其中,提名候选人是一个关键环节,许多具体的选举行为都是围绕“候选人”来进行的。对民众而言,政党提名具有举荐与“过滤器”功能。从众多的公职参选人中“筛选”出有限的正式候选人,才能使大众投票选举成为可能。在当代,许多西方学者也是从“提名公职候选人”的角度来界定当代政党的。如萨托利在1976年所指出的:“政党是被官方认定在选举中提出候选人、并能够通过选举把候选人安置到公共职位上去的政治集团。”希尔斯曼则更加明确地指出:“与其说政党是一种权力工具或获得权力的组织,不如说它是争取民众支持的舞台或通过选举担任公职的台阶。”(3)之所以说政党提名是现代政党的“政治特权”与本质属性,是因为二战以后世界政党政治迅速发展、政党权力极大膨胀,政党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家政治权力中心、代议制政府的实际掌控者,几乎所有民主国家都是由政党提名公职候选人,一些国家的法律甚至明确规定只有政党才能提名国家公职候选人。如德国联邦选举法第27条规定:邦提名名单仅得由政党提出、且需经邦党部执行委员会、由该邦境内之次级地方党部之委员会亲自签署。俄罗斯《政党法》规定:政党是唯一有权推举议员和国家政权机关其他经选举产生的职位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形式。韩国1962年宪法规定:总统及国会议员候选人,应由所属政党推荐。可见,政党提名国家公职候选人,俨然成为当代政党的一项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