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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商品属性:一个认识和研究司法的新视角

2014-12-18 11:4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王东 浏览次数 10009


  其二,司法的商品属性表现为相对的对价性。人们利用司法解决争议,需要支付相应的诉讼成本,如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其他一些有形或无形的花费等。这些成本的存在,可以防止人们滥用这种“商品”,以防止资源浪费。而司法的实施者提供司法服务也不是无偿的,需要广大纳税人通过支付税收的方式,为其提供工作经费,使其有能力为人们提供司法服务。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向人们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使人们能够依法、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享受幸福安宁的生活。 
  若用公式表示这种相对的对价性的话,则为:所有案件争议的有效解决+基于所有案件争议的有效解决所营造出的良好社会秩序=所有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如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其他一些有形或无形的花费等)+全社会支付给司法机关的税收成本。在完美的状态下,上述等式应当完全成立。但是,当这个等式的两端出现不对等时,就说明司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司法自身出现了问题。只有当等式的两端处于相等或相对对等的情况下,司法才能为自身的存在提供证成。同时,这种对价性还可以用更为简单的公式来表达,则为:司法产品的价值=人们支付的所有成本。其中,司法产品的价值既包括每个司法产品所产生的效益,也包括所有司法产品产生后所形成的社会效益即某种社会秩序的形成;而支付成本的人们既包括不经常利用司法甚至一生都不通过司法解决争议,但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支付税收成本的人们,也包括支付诉讼成本的同时并为司法机关正常运转支付税收成本的人们,即诉讼当事人。当然,以上两个公式是从整体上来把握这种对价性的。若立足于每个诉讼案件来考察这种对价性,公式则为:每个司法产品的价值=每个司法产品中人们支付的所有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从整体上来考察这种对价性,还是从每个司法案件的角度来衡量这种对价性,尽管社会中很多人与诉讼毫无关联,没有使用诉讼的手段来解决争议,但他们依然对每一个诉讼案件都支付了相应成本。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诉讼当事人,这是司法机关设立的前提假设,即司法机关并不是为哪一个人、哪一些人、哪一个群体、哪一个组织专门设立的,而是为全社会设立的;另一方面,这也为与诉讼案件无关的人们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提供了理由,决定了司法机关在断案过程中需要坚守某种程度的民主性和公开性。总之,相对对价性的存在,使诉讼当事人像购买商品时考察商品的外在特征、性能等那样,有权对司法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价,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履行相关职能,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履职行为。 
  其三,司法的商品属性表现为诉权与审判权之间处于相对衡平的状态。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是一方,司法机关是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拥有诉权,而司法机关拥有审判权。审判权只有时刻受到诉权的制约,才能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而诉权也只有受到审判权的约束,才能确保审判的秩序化。然而,若实现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有效制衡,就必须确保诉权与审判权始终处于衡平的状态之中。这种衡平状态也说明了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基本均衡。而司法的商品属性恰好体现了这种衡平性。由于司法具有商品属性,就会产生“卖方”和“买方”,即司法机关为“卖方”,诉讼当事人为“买方”,而在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力量对等或基本对等,不存在哪一方占有绝对优势的问题。因此提倡司法的商品属性有利于强化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使之与审判权处于衡平的状态之中,确保其更好、更有力地监督法官的行为,对于防止司法权滥用和预防司法腐败具有积极意义。 
  总之,司法与商品之间在一些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方面具有共通之处,正是这些共通之处决定了司法具有商品属性,而司法商品属性的发现,将进一步加深对司法属性的认知,并为司法机关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种“商品”,司法机关有责任将该“商品”“卖”出去,若“卖”不出去即是失职行为。当然,这种“卖”很多情况下是被动意义的,即司法机关通过自身良好形象吸引自己的“客户”。所以,为履行好这种职责,司法机关应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下功夫,着力提升司法产品质量、优化司法服务,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满足人们对司法的需求上来,并“总是在不断回应人们需求的过程中实现其职能的繁荣”。[8](7)
      
二、司法的价值 
  司法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司法商品属性的重要表现因素,也是司法存在的前提要件。司法价值是决定司法产品在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换的基础。有的学者从法学角度对司法的价值进行了概括,提出公正、效率、秩序、法治、人权、权威、独立等七种价值。[18]本文所称的价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价值,而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司法产品提供者说到底是为了获得司法的价值,而将司法的使用价值让渡给诉讼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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