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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提名制分类与比较

2015-12-13 15:3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刘红凛 浏览次数 5236


  德国堪称世界上“政党法制”最完备的国家。在德国,政党实际上被视为“准国家机关”,国家法律对政党提名既有原则性规定,也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政党提名制属典型的国家“法定制”。这从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可见一斑。在原则性法律规定方面,德国基本法第38条规定:德意志联邦议会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具体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德国《政党法》与《选举法》中。如德国联邦选举法第21条规定:在单选区选举提名名单中被推举之政党候选人,先经该党推荐单选区候选人党员全体大会,或特别或普通代表大会推选;联邦选举法第27条规定,邦提名名单仅得由政党提出,且需经邦党部执行委员会由该邦境内之次级地方党部之委员会亲自签署。德国《政党法》对政党内部机构设置、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党内决策程序与选举程序、领袖与政党关系、上下级组织关系等有着具体规定。涉及党内选举与政党提名的内容包括:政党基本组织与党内意思的形成应该是自下而上实行“多数决”;政党代表大会为政党最高权力机关,政党的重要决定、重大事项均由政党代表大会决定;政党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与解任由政党代表大会定期决定;政党推举代表参与中央与地方选举,必须遵守民主原则等。德国《政党法》第17条规定:向各级政府提名候选人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提名当执行选举法和党章规定的程序;第2条还规定:如果一个政党连续六年没有提名候选人参加联邦或州选举,将失去作为政党的法律地位。可见,德国联邦法律对政党提名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政党自决。从选举集权度看,德国政党提名属于民主型,介于集权与分权之间。从政党提名的封闭性看,德国主要政党属于法律规定下的封闭式提名,政党提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党内以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进行。 
  在俄罗斯。政党被定性为社会联合组织,视政党提名为党内之事,但《政党法》对政党提名有原则性规定。在此意义上说,俄罗斯的政党提名属于“混合制”。俄《政党法》第3条规定:政党要推举候选人参加国家政权立法(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代表机关的选举,参加上述机关的选举并在其中工作;第8条规定:政党的活动建立在自愿、权利平等、自主管理、合法性和公开性原则的基础上;第36条规定:在推举议员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和国家政权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其他经选举产生的职位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时,政党和(或)竞选联盟必须按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公布自己的纲领。具体到杜马和联邦委员会代表的选举,1995年以前二者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95年《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法》规定,联邦委员会不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俄罗斯各联邦各派出两名代表,外加上国家杜马主席、总统等组成。在俄罗斯,国家杜马采取混合制,一半代表在单一选区按“多数决”选举产生,另一半则在全联邦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在2002年《政党法》颁布之前,单名制选区内的候选人提名权并不为政党特有,有选举权的俄罗斯公民、选举联合组织、选举联盟均有权提出候选人;但新的《政党法》规定,政党是唯一有权推举议员和国家政权机关其他经选举产生的职位候选人的社会组织形式。对总统候选人,俄现行总统选举法规定,参加总统竞选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杜马中的议员团直接推荐,二是征集到200万以上选民的有效签名来推荐。在俄罗斯,总统往往是超党派、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理则由总统提名、国家杜马表决通过,在杜马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并无组阁权。目前俄罗斯只有总统支持下的政权党而无执政党。可见,俄目前尚属“无执政党的政党政治”国家,政党在俄政治生活中作用有限,这明显弱化了俄政党的政治地位,政党提名权因此受到很大局限。 
   
  四、政党提名制的世界多样性及其制约因素 
   
  上述研究表明,在当今政党政治世界,政党提名制存在多种模式。具有同样法制传统的英美,政党提名制却迥异;同样具有详细而完备的《政党法》的德俄,政党提名制也存在很大差异;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政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党提名制度也有所发展变化。因此,各国的政党提名制存在一定差异,并不存在固定化的模式。正如有学者所言,“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成为我们政党政治设计的模范,因为历史发展的时代不同,所处社会和国际环境迥异,人民的生活或文化也有差别。”一个国家的政党提名制是否科学、是否民主,也不能简单地以外在标准去评判,根本的是要与本国的历史传统、政治生态、政治理念、宪政制度、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等相适应。 
  一国政党提名制的形成与发展,既有自然生成、环境造就的因素,也有人为改造、政治推动的因素。但无论是既有还是现实设计的制度,都必须满足政治制度运转所必须的三个条件:必须为人民所乐意接受,或至少不为民众所坚决抗拒;必须植根于一定的政治生态,在政治实践中有效发挥作用;必须适应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至少不阻碍政治发展与社会进步。一个国家要形成稳固的政党提名制度,必须具有相当固定的一系列规则;要使规则发挥功能,必须经过一定的实践磨合。因此,一国政党提名制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既有内因也有外因,但外因是制度形成与发展的条件,内因才是根本。概括地说,影响与制约政党提名制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特定的历史传统,尤其是文化与政治传统。这种历史传统影响甚至决定着人们的政党观念、政治理念,进而影响着政党提名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政党观念、政治理念不同,对政党提名制的态度必然有所不同,国家与社会对政党提名活动的要求与规范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二是现实的政治生态,尤其是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内政治力量对比与发展变化。美国政党提名制的历史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反对经济垄断、政治寡头统治为主要特征的美国进步运动与国内民主力量的发展壮大,催生了美国初选制的形成与发展。三是既有的宪政制度框架。一个国家现有的宪政体制既体现着政治传统、反映着现实的政治生态,也制约着民主政治的发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制度、议会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是“三权分立”还是“议行合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政党制度是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多党制,选举制度是绝对多数制、相对多数制、比例代表制还是混合制等,都制约与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党提名制。如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容易产生集权型政党,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国家则倾向于形成分权型政党;实行小选区制、简单多数制有利于既定大党、而不利于小党派竞争席位,比例代表制较有利于小党、容易导致多党制。这无疑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政党提名制。四是政党类型与党情。由于政党类型与党情不同,即使一国之内,不同类型的政党的提名方式与程序也有所不同,英国工党与保守党就是明显的例子。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大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影响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政党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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