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的商品属性体现司法公开的诉求
商家在买卖商品过程中,需要附上商品说明书,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用途、性能、特征、使用和保管方法、保质期限、注意事项等内容,一方面,使消费者能够切实掌握相关信息,为自己的决策提供充分的依据;另一方面,为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确定责任归属奠定基础。司法的商品属性顺应了人们对司法公开的诉求,决定了司法也应像商品那样实施公开制度。“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8]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约束和指导法院司法工作的基本宪法原则和诉讼制度,承载着权利保障和民主监督的双重职能”,[29]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司法建议权、司法监督权。我国肇始于2007年的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掀起了司法公开潮流。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标志着我国法院系统开始了新一轮司法公开化改革。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开启了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第三轮司法公开化改革,引起了很大反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办法》的实施,被称为“中国司法公开进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一场新的法律革命的序幕”。[30]总之,“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1]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措施,对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32]
(三)司法的商品属性体现司法公平的诉求
“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33]这个过程至少基本落实了基础道德的公平原则。合理的商品交换应该体现公平。司法的商品属性要求司法要体现这种公平正义性,即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法官用自己的智慧、良知甚至生命去严格执行法律并切实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一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的原则。同时,司法公正还要求在司法的过程中体现程序公正、在司法的结果中体现实体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总之,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源泉,是司法公信力的来源,而司法不公则是司法与社会之间发生价值冲突、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平民价值观念之间产生断裂、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出现信任危机的关键性影响因素。故有必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切实践行这种价值理念,而司法的商品属性则有助于深化这种认识和实践。
(四)司法的商品属性体现司法廉洁的诉求
廉洁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是法官良知的基石。然而,任何职业都存在某种程度的职业壁垒,法官这一职业亦不例外。尽管目前针对是否存在法律人思维,学界仍存有争议,⑤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是一种具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职业,且这一技术被普通人所不易掌握。法官技艺越是娴熟、技术运用得越是熟练,就越有可能藏纳着恣意操作的秘密法则。而这个秘密法则直接决定着法官的廉洁与否。所以,为规制这种秘密法则,除建立健全司法制度体系外,有必要构建起科学有效的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机制,确保两者之间处于衡平的状态之中。同时,司法的商品属性体现了司法平等的诉求,倡导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司法机关歧视诉讼当事人以及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诉讼当事人借助这种平等地位,可以强化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预防违法裁判、法官不廉行为的发生。此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由于司法的商品属性体现司法公开的诉求,使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及民众的监督,对促进我国司法廉洁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五)司法的商品属性体现司法观念更新的诉求
中国人历来具有“清官情结”,这种情结已跨越社会制度的界限,绵延数千年至今依然存在,如1996年播出的《宰相刘罗锅》,播出时收视率出奇之高,令人乍舌。⑥又如,历史上人们将包拯称之为“包青天”等。中国人的“清官情结”已作为一种文化而存在,一直在验证着人们对清官的渴望,对自身获得公正对待的渴求。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情结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被恩赐的情结”。“清官情结”的存在,导致了官本位思想的残留,易于产生腐败现象,不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着力推动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当然,留存于人们心目中的“清官情结”、“被恩赐情结”就有必要予以改造。司法的商品属性对于淡化乃至消除人们的“清官情结”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激起人们的勇气,由“恳求”向“要求”转变,勇敢地要求司法机关赋予人们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要求其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并确保其自身廉洁高效,这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