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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商品属性:一个认识和研究司法的新视角

2014-12-18 11:4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王东 浏览次数 10011


  注释: 
  ①司法有广义司法与狭义司法之分。广义司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其与立法和行政相对,通过适用具体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一种国家的专门活动;而狭义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特指法院的权限及其审判活动(参见范愉主编:《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由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指的就是审判权”(参见李卫平主编:《司法制度原理》(第二版),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故本文采取狭义司法之说,相应地,司法机关即指法院、司法权即为审判权。
      
②主体间性是哈贝马斯构建其哲学上沟通理论的重要概念,他指出,主体间性内涵为自由、平等主体间的平等而合理的交往关系、相互作用、对话沟通和理解一致。 
  ③主客间性则反映的是司法机关以及法官在审理司法案件时,更多关注司法案件本身,如司法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等,却忽视对案件产生很大影响的诉讼当事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④洛克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权分立”。但谷春德教授认为,对外权实际上也是执行权,所以,洛克的分权不是三权而是两权,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两权分立。本文采取的是谷春德教授的观点。详情参见谷春德主编、史彤彪副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⑤2013年,苏力教授与孙笑侠教授关于是否存在法律人思维进行了论辩。苏力教授认为,不存在一种独特的法律人思维,并以“法盲也有法律思维”来否定法律人的思维的独特性。而孙笑侠教授则认为,存在法律人思维“二元论”,即在实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进行结合、协调和平衡,遵循规则和超越法律。法律人不能拘泥于法律规则和概念逻辑,面对呆板的法律和鲜活的生活,不能刻板地不作结果主义考量。详情参见苏力:《法律人思维?》,《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2013);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 
  ⑥1996年播出的《宰相刘罗锅》,据上海人口情报中心即时统计,上海的收视率达43.4%,北京的收视率则达45%。 
  参考文献: 
  [1]〔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M].姜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7. 
  [2]张永和.信仰与权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8. 
  [3]Lgor Grazin , Kafka’s Myth of Law in the Context of the Legal Irrationality In Spired by the Pussian Post-Communist Market Place[J].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DC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9,8:351-352. 
  [4]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28-329.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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