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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选举中热点问题评析

2008-12-04 10:18 来源: 汇博论文网 作者:paper188 浏览次数 3362


    三、违法行为防治——让选举成为民主的净土
    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惩治,选举法及相关的法律都作了规定。最近几年,在换届选举实践中,违法行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有关专家专门作了列举;如选区划分失当,错登、漏登选区,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误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列入选民名单,漏发或者遗失了选民证、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者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对候选人介绍失实,候选人拒不同选举人员见面,委托三人以上投票,计算错了选票,不搞秘密投票,因一时情绪扰乱选举秩序,因情况不明举报违法行为失实等。再如不慎制定、出台有悖法律和党纪规定的选举文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又再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指令被提名人退出提名,限制、淡化代表联合提名,不允许代表跨团提名,控制发提名表,协商中搞操纵,更改选举的法定时间,限制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搞指选,不尊重选举结果等。这些违法行为与选举法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相比,虽然行为人主观过错要小得多,但其危害性同样不可抵估:第一,这些违法行为大多因未合勤勉与未合谨慎所致,故容易被忽略;第二,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时甚至比选举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还严重,发案数量也多于后者;第三,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现有的法律对它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对办法。
    如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防治力度,使选举真正成为民主的净土,是时下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许多同志都提出了具体的方案。着眼于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记者认为,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选举诉讼体制,是一个比较可行的选择。我们知道,实体权利总是对应于特定的诉讼程序,并以其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两者总是相伴而生,没有诉讼便没有权利。选举权作为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也毫不例外地要受到诉讼保护。为了对选举权实施保护,选举诉讼制度必须具备三项功能:其一,惩治功能。通过对各种违法案件的受理,惩治各种破坏选举的犯罪活动。这一功能主要适用于选举法所列举的几种恶性违法行为。其二,救济功能。当公民的选举权受到损害时,可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救济。其三,调节功能。对选民之间,选民和组织之间,组织和组织之间因选举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也有同志提出,是否能够借鉴国外的一些作法,设立具有一定公信力、独立性的机构,专门受理选举诉讼案件;或者在司法部门设立选举法庭;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等。从理论探讨的角度看,由于这些设想涉及到对国家政权体制作出重大调整,因此,至少从目前看,是不可行的。

 

    四、逆反情绪——一个值得注意的心理倾向
    日前,记者在与一位地方人大的同志交谈时,听他讲了这样一件事:这位同志所在的地方有位政府官员,平时政绩突出,为人十分正派,替百姓作了很多实事,在群众中口碑也不错,换届选举时,被组织部门推荐为候选人。从投票前的舆论看,他当选的呼声非常高,但最终却落选了。这一结果令组织部门感到意外。后来经过了解,才得知有相当一部分选民之所以没有投他的票,就因为他是组织部门推荐的,属于“内定”人选,地位特殊。据讲,像这样的事,在其它一些地方也发生过。’因为你是组织部门推荐的,所以我就不投你的票。”这折射出一些选民的逆反情绪,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单就法理而言,只要程序合法,选举中出现任何结果,都是公正、合理、有效的。但关键是我们的一些不适当的作法,可能会给一些选民心理带来负面影响,使他们在投票时不能保持常态。
    如果对选民的逆反情绪人更深层次上去分析,还要涉及到党的领导这一重大原则。在这方面,有些问题需要我们很好的反思。其一,党的领导方式问题。在选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点上上下下已达成共识。问题是党的领导不仅是一句政治口号,一项政治原则,它更需要一套衔接细密的程序设计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实现。过去,我们对党的领导从原则上讲的多,从方式上讲的少。而选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又恰恰都和方式有关。据一些选民反映,他们对党的领导是衷心拥护的,但对个别地方党组织负责同志在选举中的一些“非程序化”作法表示不满意,正是这些“非程序化”的作法,诱发了他们的逆反情绪。其二,舆论导向问题。当前,有个别媒体在进行宣传报道时,虽然从大的原则上并没有否认党的领导,但由于没有把握好尺度,从而产生了相反的宣传效果。例如,某地在进行换届选举时,被差掉的候选人中,由组织提名的约占大多数。这应该说是一件平常的事,但有媒体甚至把它作为选举中发扬民主的成功范例加以推介。如此一来,势必会在部分选民中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有没有被差下来,是衡量选举是否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差下来的越多,选举就越民主。其三,理论研究问题。应该说,党对选举工作如何实行领导。在理论层面上还是一个尚未完全破解的难题见诸文字的,在多讲一些大的原则和道理,发表一些空泛的议论,很少有人做一些深入的实证性的研究。其结果使得党的领导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难怪有的选民对党的领导不理解,及至误解。党的领导这一原则固然政治性很强,但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环节和方式问题,依然可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五、政治创新、底线在哪里
    近年来,地方人大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断通过实践,探索和创造出许多新的经验和作法,其中一些经验和作法,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所推行的新作法,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人称之为“政治创新”。这种“政治创新”虽属个别,但通过少数媒体的炒作,产生了联动效应。有些地方甚至表示,要把选举作为民主的“试验田”,要在未来的选举中推出更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对于选举的组织者推行“政治创新”的初衷,我们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但问题在于:“政治创新”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它的底线在哪里?我们知道,依法办事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宪法、选举法对选举的基本要求,运行机制和操作规则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选举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政治创新”的底线。突破了这一底线,就是违反了依法办事的原则。选举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伤害。当然,我国的选举制度远非尽善尽美,有的规定比较原则,也有的规定不够成熟,但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使之更加成熟和完备。而对于一些涉及到体制性或原则性的问题,任何意义上的“政治创新”都只能通过制度设计来完成。其实,“政治创新”和依法办事并不矛盾,关键需要我们把握好尺度。从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看,它已成为“政治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资源。我们只要在现存的制度空间内,善用已有的法律资源,依然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事,尽量减小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落差”,并通过工作中的不断创新,为今后的选举改革作好理论储备和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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