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度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种共生性的关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指向对协商民主提出了制度化的诉求。协商民主制度化内涵着协商民主制度本身的建构和制度的认同两个维度,其中,前者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首要枢机,后者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在保障。针对协商民主存在的程序机制缺乏、制度权威性不足以及缺乏配套政治文化等问题,在协商民主制度化过程中既要进行党内协商、政治协商、行政协商和社会协商的程序性机制的建构,也要通过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增强协商民主制度权威和发挥人民政协的示范效应加强协商民主制度的认同和内化,从而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制度化;制度认同
作者简介:王学俭,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肃 兰州 730000)
杨昌华,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甘肃 兰州 730000)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从本质和功能上,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成为我们研究协商民主的重要价值取向。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提出了制度化诉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内涵着两个维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二者都以制度为载体和依托,因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制度现代化作为逻辑起点。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它们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生性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旨归对协商民主提出了制度化诉求。
1. 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增强治理主体有序参与的重要途径
现代国家治理的实质是不同的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而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为不同的治理主体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制度平台,因而,它能够增强治理主体的有序参与和良性互动。陈家刚认为“治理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多样社会主体共同合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治理实质上是‘协商民主’的政治行为”{1}。
现代国家治理内在的需要以大多数公民的参与为前提,协商民主制度化能够有效地引导治理主体的政治参与,因为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过程就是用相关的制度建构将各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它们的参与行为以制度的形式规范化和程序化。而健全的制度本身拥有一套标准规则执行的赏罚机制,其长期实行的结果使人们对制度的遵守成为习惯,并导致一种制度惯性。亨廷顿认为“制度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2}。这种行为模式一旦形成,人们就会对它形成一定的依赖,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最终会通过制度化的引导加以消解或解决。协商民主制度化可以为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一种长期的和稳定的心理预期和制度保障,从而使治理主体的政治参与规范化、有序化。
2. 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