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文关键词 公共服务外包 职务犯罪 原因对策
政府将公共服务以合同的形式外包给私营部门,或可以减少开支、控制政府规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寻求增加公众的满意度。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政府逐渐摒弃了垄断性的公共服务直接生产模式,开始从单一中心治理走向多中心治理。其实,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实践的一些政府服务外包行为,涉及一些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总体上是可以肯定的。
确定什么样的政府服务适合外包,涉及的是服务外包的边界。对此,学界的一个基本认识是,服务行政可以外包,但秩序行政不宜外包。即使是要外包,那也必须是非关键性的公共服务,且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须存在一个竞争市场。如此,既避免被社会机构垄断提供,政府的采购价格也可因此获益。
对于那些适合外包的政府服务,则要考虑限定利润、透明利润。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牵涉的均是公共利益。鉴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点,必须限制外包服务的利润率,且整个招标过程需要透明,以避免可能的寻租行为发生。在实践中,理应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服务外包决策的必经程序。
可以看出,政府服务外包其实是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提升政府服务质量,也是政府行政体制的创新,但用得不好,则可能出现不少问题,制造出新的麻烦。如果缺少一个完善的外包程序,缺少对外包行为必要的评估和监管,则不出问题很可能只是偶然。
2009年至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了公共服务外包引发的贪污贿赂案件16件16人,其中副处级以上要案2件2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严厉打击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公职人员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承包方基于追逐利润的天性,通过非法手段达到目标,双方的权钱交易,使原本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流于形式,不仅降低公共服务质量,危害群众切身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一、案件特点
(一)涉案公职人员多为公共服务发包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相关负责人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的公职人员大部分是负责公共服务发包全面工作的主要领导或相关负责人,掌握着部门的决策权与实施权,并大搞“一言堂”;同时他们又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强,是单位不可多得的人才。如2010年我院查处了番禺区林果服务中心原主任黎某某(正处级)利用发包及监管职务便利,收受外包绿化养护工程承建商梁某某贿赂10万元等窝案5件5人。
(二)公职人员与承包商长期合作,互相勾结
公职人员在负责公共服务的发包、管理、质效验收、款项结算等工作中,无论是业务洽谈时候还是具体落实的时候,都过多地与对方有单独的接触,双方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发展成为“自己人”,互相勾结。如番禺区林果服务中心原主任曾某某在绿化养护工程发包过程中,通过各种非法途径将高利润的工程指定由承包方梁某某来承接,使招投标程序成为摆设,“合作”八年来共收受梁某某贿送款项近60万元。
(三)涉案数额大,涉及环节多
一般发包项目投资较大,造价少则上百万,多则数千万,承包方为了拿到项目,不惜下大“赌注”。在相互竞争中,贿赂款水涨船高数额惊人。同时完成一个发包项目工期较长,从招标阶段到履行完毕的各个环节,都客观地存在着职务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纰漏,滋生腐败。如查办的番禺区基建工程系列案中承包方吕某某、关某某在承建多项市政建设工程中,分别向负责招投标、施工监管、工程核算、工程款审批等各环节负责人行贿。
(四)犯罪手段隐蔽,形式多样化
除了大笔的现金交易以外,有的公职人员在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收受承包商贿送的红包、购物卡,收取的金额从1万元到4万元不等,由于不是大笔的金钱交易,容易使人麻痹思想;有的公职人员利用亲情关系,在单位内部搞起家庭式管理,违反规定将公共服务业务长期发包给自己的亲人;有的公职人员则以合作投资分红的形式敛财。如番禺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郑某芳将有关环卫清洁业务发包给其妹妹郑某华经营的清洁公司后,又投资入股到该公司参与分红,在明知该公司虚报人数冒领环卫工人慰问奖金的情况下仍给予审批支付,与郑某华共同贪污公款达9万余元。
(五)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竞合存在
公职人员将政府公共服务发包给社会人员,在收受贿赂的同时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番禺区南村镇建设办主任李某某,为承包商方某某顺利中标下水道修护工程项目而故意更改招标设计图纸和资质要求;番禺区南村镇建设办副主任何某在负责监督管理路灯养护工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有关工程款项发放前的审批以及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收受承包商贿赂。
二、案发原因
(一)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监督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