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结合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选择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混合模式在理论上既要保存现收现付制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人再分配的功能,又要发挥完全积累制培养个人责任心,提高缴费积极性以及提高储蓄率等作用;同时还可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完全积累制没有再分配功能的弱点。在这一社会保障模式下,今后需要切实抓好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监督工作,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保险费为主体、以财政支出为重要补充、以多种渠道筹资为辅助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撑体系。
(一)解决好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中国养老金的隐性债务问题源于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即为了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将养老保障现收现付制模式转变为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在这一制度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对“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处理方法不同,从而导致了在向新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养老金支付缺口,进而导致了社会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以支付现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由现收现付制转向完全基金积累制过程中,随之带来 巨额转轨成本,形成养老金隐性债务。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GDP连续多年呈现两位数增长,财政收人也连年增加。政府具备物质基础保证,这一债务政府有能力大部分负担。同时,我国的居民储蓄率也比较高,政府也可以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的方式,筹集一部分资会,缓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从而逐步解决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
(二)适当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根据国际经验,职工退休后如果总收人的替代率达到70% --80% ,就可基本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不会出现明显下降。国际上通行的看法是,在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家,要有大约40%的替代率来自于基本养老保险,20%左右的替代率来自于企业年金,其余的则来自于人们的个人储蓄性养老金或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大概在70%-80 %,同国外相比,大致偏高了20-30个百分点,基本上相当于第一、第二层次替代率的总和,与我国的经济实力明显不符。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偏高会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二是抑制人们参保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甚至会导致“福利病”的出现。因此,我国在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而且还要强调个人的责任,把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同大力发展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结合起来,适当降低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从而降低政府的养老负担。
(三)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在我国老龄化社会到来的过程中,在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基金积累制的过程中,我国个人账户资金数额的积累规模越来越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关系到我国能否顺利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变。根据我国当前的情况,在完善的市场体系,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可以把一些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金融保险机构,改造为特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由他们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同时,政府应充分考虑到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条件实行严格的审查,加强监管,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其相应的信息、金融、财务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指导,规避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风险。
(四)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政府财务负担沉重的关键时期,多措并举,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既可以有效缓解政府的财务负担,很好的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又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首先,要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给年金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过高,远远高于60%的水平。而发达国家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在40%--50%,这就使得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受到抑制。一般来说,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过高,则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就会过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过低,就会使得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升高。因此,如果要想促使企业年金的大力发展,首先就要在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方面下大功夫,以给年金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
其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筹集税制优惠模式,对企业年金缴纳、投资增值阶段减免税,只在最后领取阶段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制优惠方式。但要根据我国国情量力而行,制定与我国国力相符合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