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加快企业年金法的立法建设。近些年来,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年金的发展。2004年的时候,我国又针对企业年金,推出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在企业年金的运作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覆盖企业年金整个运作过程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还是一片空白。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包括企业年金的缴纳、投资收益的税收减免以及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等方面,通过立法做出明确的规定,控制投资风险,杜绝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造成的偷税、漏税的可能性,避免给国家带来税收损失。
(五)加快发展储蓄性养老保险建设。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已使得我们不得不采取除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养老保险方式,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还非常缓慢。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思想上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以及人们还未充分认识到人口老龄化给我国政府带来的沉重负担。加快发展储蓄性养老保险建设应在以下三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能够从思想上认识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使职工除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获取养老金之外,还要考虑采用其他方式为自己的晚年准备充足的资金。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宜传,以使民众能够早日认识到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对老年生活的保障作用,从而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是法律上给予更多的指导,强化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目前,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关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却没有具体的方案出台,结果导致大部分人都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认识,只局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库券等。因此,国家应从宏观上制定相关的指导方案,对于缴费基数、税收优惠等方面,可根据行业、地域经济水平的不同作灵活处理。
三是要政府适当让利,加强宏观监管。鼓励、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政府应当适当让利、减税。如果可以允许将个人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部分或全部扣除,甚至在领取环节也免税,那么将充分调动人们进行个人储蓄的积极性,这对于经济实力较强大的我国来说,是行得通的。同时,政府也应做好监管工作,对负责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保护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提高社会生产力和老年人的经济参与度。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就在于更少的社会生产力将要养活更多的社会成员。社会成员多1年的经济社会参与期,政府可以少给付1年的养老金,同时多收缴1年的个人养老基金。政府应积极探索最大限度的提升社会生产力的办法,应当在进一步提高在职职工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同时,注重老年人口的经济参与度。有针对性地制定老年人口参与经济建设的政策规定,使老年人口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受益者,更是参与者,这样可以大大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比如在保证年轻人就业率的前提下,延长社会成员退休年龄,延长养老基金缴纳时间,缓解养老金给付压力。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是我们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根本任务,应努力把生产这块“蛋糕”做大做强。只有“蛋糕”做大了,很多事情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