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的管理不规范
(1)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职工的权益无法保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没有建立,而当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后,由于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逃避本应由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义务。
(2)私营企业自身的局限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不愿为职工参保而加大成本,把为职工投保这一应尽义务视为负担。虽然我国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在用人单位。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
3.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差
(1)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薄弱。自身素质不高导致对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了解,不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真相,对如何进行自我防护等方面的知识劳动者知之甚少,意识不到不做好职业卫生防护会对自己的健康造成什么样的危害。
(2)私营企业中的就业人员结构复杂,队伍不稳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少。一方面,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资金少、规模小,生产经营条件简陋,加之受市场的影响,对劳动力的需求上也极不稳定;另一方面,在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有一定比例,这些人受农业生产季节性影响,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多数是谁给钱就给谁干,参不参保无所谓。
三、提高就业质量的建议
1.政府部门
(1)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关就业质量的各项工作。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
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可以通过推行集体合同,这样就可以在合同
内容上更接近于公平,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以集体合同的方式,也可以维护好劳动者的利益。
(2)各级政府部门要完善就业领域中主要的
法律缺陷,并且要扩大对就业质量的宣传。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将主要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既可保障劳动者权益,又分散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3)各级政府部门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以增大财政投入这一实际行动来提高就业质量。通过财政专项拨款的形式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在整治过程中如规劝无效,可采取强制措施。强化征收措施,要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
企业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查处违纪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征收,对无故晚缴的单位要一并征收滞纳金。
2.企业方面
(1)企业要全面落实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卫生规程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劳动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减少职业危害。
(2)企业要在最低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合适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经济效益、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适时合理调整工资;要确保企业利润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步;企业也应建立工资协商制度。
(3)规范企业的用人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一但招聘人员,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及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项目。对已经参加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而尚未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补签或视同对待。
3.劳动者个人
(1)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改变就业观念。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要求单位提供基本的安全劳动环境。此外,明确国家不仅保护私营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保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私、民营企业职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识。
(2)在政府的帮助下工人组建工会。这是提高和改善工人的待遇以及缓解劳资矛盾的前提,也是避免发生工人用过激乃至暴力的手段来维权,最终也同时维护了资方的利益,可以降低双方的博弈成本。
总之,就业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如果不及早的解决好这一
问题,就业质量所产生的所有成本都将由政府“买单”。以人为本,充分关注劳动者的生存状态,让普通劳动者能体面地生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