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纸质档案时期,档案界普遍遵循“原件优先”原则,即档案的证据性依附于纸质档案之上。近几年,随着电子文件的盛行,国际和国内已开始实施对电子档案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第五条提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2013年修改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证据中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一步增强了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以上种种,都为电子档案的证据性提供了强有力佐证,夯实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钱毅.电子文件“单套制”管理相关概念的辨析与思考[J].档案学通讯,2017(4):8-13.
[2]沈欣瑜.电子档案“单套制”背后的电子文件管理思想转变[J].档案管理,2017(6):33-36.
[3]智璐璐.房产抵押、查封注销等档案销毁可行性分析[J].中国档案,2017(3):38-39.
[4]廖倩文.电子文件单套制管理问题的策略研究[J].档案与建设,2017(8):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