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公社化阶段
1958年,中国农村掀起了公社化运动,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将其合并升级,建立起规模更大的人民公社,实行土地的公社化所有,实行高度的集中和高度的平均主义。土地制度基本上将土地所有制强制升迁和公有化。完全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社化运动,严重挫伤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给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及其不好的影响。其公有化程度超出了生产力所能承受的范围,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我国谷物生产质量和数量严重下滑,整个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起点,采用渐进式、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最终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了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改变了农村土地集体使用、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方式,建立起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该制度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收益分配方式,大大改善了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力及主动性不足的缺点,激励生产者追求更多的剩余产品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制改善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使即将陷入崩溃的农村经济摆脱了困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使土地和劳动力两个生产要素都得到了释放,农户获得了对土地和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三、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不足以及导致的后果
1.现行农地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农地制度一直在创新和进步,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难以构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优化模式,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界定不严格,产权主体不明晰、不规范、不完整,缺乏长期性。
第二,土地使用权组织程度低、规模分散,市场谈判力量淡漠。同时,土地使用权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因此,各种破坏和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大量发生。
第三,土地流转市场缺乏,妨碍了土地适度规模的形成。
第四,现行的农地制度缺乏有效的组织基础,难以抵御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五,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不规范,导致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实现机制的残缺与局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由于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中得每一个成员都拥有“成员权”,这种集体所有制在农地承包权或使用权分配上必然是平均主义。平均分配不仅导致农民在分配土地时交易成本高,而且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狭小,使地块细碎化,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成本,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