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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评估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思考

2010-04-01 10:08 来源: 论文网 作者:陈艳郁 浏览次数 2245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在日常评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们所参照的省局或国家局指标不被纳税人认可的情况,他们认为不符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各级评估机构结合各地区的实际进行审计式评估,必要时可以在企业“蹲点”,真正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出更加细化,具有可比性的评估指标预警值,使纳税评估结果更加符合企业实际。上述观点并不是要对每户企业都进行审计式评估,这样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税收成本太高。我们可以通过个别企业的审计式评估以点代面,使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更符合本地区实际,使纳税人更容易接受,评估质量会更高。同时将测算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向省局备案,以备省局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创新并不能丢掉我们过去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过去老的“纳税鉴定”方式,设计更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表》,对每道工序的耗电、耗料等数据指标由企业负责填写,特别注明如不如实填写应承担的责任。税管员要对情况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使用说明书进行备案。有必要的还要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决定企业产品产量的关键数据指标,这些资料必须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前就要事先搞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企业的指标变动,随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备案。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认真去做了,那么评估工作质量会更高,更具科学性,评估结果也会为纳税人所接受。 
  五、纳税评估工作要做好,必须有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 
   
  企业有些数据信息通过企业账目和实地核查并不能真正取得。从目前的纳税评估权限上看,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支持很难,究其原因,既有评估部门不被其他部门认可的情况,也与纳税评估部门没有相应的权力有关。如果让稽查部门代为取证,也会因部门间原因和《征管法》赋予的权力有限而难以做到。由于评估工作的特殊性,外部信息更能对评估工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就需要赋予评估部门拥有取得其他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等更高的权力,否则会使纳税评估工作有始无终,难以发挥其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的作用。可以给专业纳税评估人员发放特殊评估证件,赋予其取得外部信息的权力。持特殊评估证件或有关文书,其他部门不予配合的,可以对其他部门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取得更多的外部信息,使纳税评估结果更能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对不能排除的疑点问题或不能被我们认可的解释,要想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和理解,在我们对各种生产工艺和企业经营特点了解有限的情况下,就需要向专家请教。这就存在着向谁请教的问题,向内部评估专家请教企业难以服气,其原因是他们不是技术专家,企业不能予以认可。这就存在着各级评估部门通过怎样的渠道取得技术专家业务支持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可由省、市评估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专家的聘请和解答途径的建立,否则会出现明知企业存在问题,却无法得出评估结果的情况,从而削减了纳税评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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