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光临汇博在线http://www.paper188.com
您的位置:汇博论文在线 > 经济论文 > 财政税收 >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2015-05-19 09:1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石伟 浏览次数 3194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即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看,可采取自律监管的方式,然而若金融消费者缺乏较好的低成本维权渠道,自律监管机构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那么就往往很难抑制和处罚欺诈行为,甚至可能无法披露,面对这种情况,自律监管接近失效,那么此时的政府监管机构将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代理人来进行强制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功能监管需要将一致性原则体现出来。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与传统金融类似的功能实现了,那么就要接受等同于传统金融的监管,若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同,从事的业务和产生的风险相同,那么就要受到相同的监管。要不然就会易导致监管套利,不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利,还有风险盲区产生的可能性。要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有着相同的业务和风险,那受到的监管也应当相同。  三、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和监管协调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来说,其存在一个隐含的前提,那就是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来分类,而且同类机构从事的是类似业务,产生的风险也类似,所以对于类似监管比较适用,然而有些互联网金融活动已有混业特征出现。对此需要以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业务风险为依据,着眼于功能监管角来将相关监管措施制定出来,并且就监管协调进一步加强。 
  (一)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1.对金融互联网化、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监管。首先,从金融互联网化来看,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公司以及网络金融交易平台等,互联网替代的主要只是物理网点和人工服务。有必要对信息科技风险进一步加强监管。其次,网络销售一些金融产品,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监管重点。 
  2.对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首先,我国已一定程度上建立起针对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框架;其次,针对“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产品,考虑到可能的流动性风险,可对美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措施进行参考。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 
  如今我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采取的措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此金融监管权于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然而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活动已有混业特征出现。例如,余额宝,其代表的是“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产品,在支付业和证券业都同时有所涉及,还在某种意义上涉及到广义的货币创造。 
  互联网金融机构呈现出大批量的涌现,有着小而分散的规模,还出现了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对此中央金融监管往往显得鞭长莫及。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牌照发放、日常监管以及风险处置责任的分担问题就显得愈发复杂。2008年3月,国务院为了对金融监管协调进一步加强,确保金融业运行的稳健,对于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系会议制度予以同意。其一大责任就是协调好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事实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而言,就有了一个制度框架。 
[上一页1  2  3  4 [下一页]

服务说明

汇博在线(paper188.com)网拥有实力强大的团队,能帮助你实现论文写作方法,论文发表,代写代发论文等服务领域.

我们承诺

在您接受本站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后期免费修改、免费指导答辩等。衷心感谢您对本站的信任和支持!

论文指导范围

毕业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研究生论文,博士论文,职称论文代写,领导讲话,报告总结,演讲致辞,心得体会,党团辅导等代写服务。

发表论文领域

发表省级杂志,国家级杂志,核心杂志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