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发挥中期财政规划的作用
逐步提升我国中期财政规划的地位和效力。对中期财政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编制、审批、执行等事项作进一步明确。条件成熟时,将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有关规定,纳入以后年度国家将要新修订的相应法律法规中。在目前条件暂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制度化,试行将中期财政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如未来三年的收支预测或财政可持续性分析)作为报送人大的附件材料,条件成熟后再全部报送人大审议及向社会公开。
探索建立专项储备资金。当前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实现,主要是依托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受规模等限制,对财政长期可持续的作用相对有限。借鉴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财政基金的做法,对年度的财政盈余和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除用于化解政府债务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外,积极研究探索建立专项储备资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大刚性支出风险。
建立科学的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为保障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需要对各部门的中期财政规划认真进行考核评价,对规划与预算之间的关系进行差异比较分析,并辅以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以提高中期财政规划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