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目前,广告行业大型综合性跨国广告公司据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业务比较稳定,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强,税务风险管理能力也比较高。而本土广告公司大部分居于行业的弱势位置,往往规模较小,业务不太稳定,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也比较弱。同时,整体管理水平不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也有限。
中小型广告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媒介代理投放、品牌营销活动和公共关系推广。既有传统的电视广告投放和现场营销活动,也包括互联网新媒体的数字化推广。商业模式主要是B to B的业务模式。成本主要包括各种媒体资源的采购,活动现场展台搭建的物料、器材租赁、人工、运费,明星、网红、互联网推广支出,以及各种第三方人员和辅助服务的成本。业务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随着“金税四期”的进一步建设,“以信息流控税”的方式正式上场,这代表着我国的税务监管已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维度。多部门联合,数据共享、信息共享,大数据监管系统对异常数据会进行预警并做出检查。税务机关大数据管理的能力越来越强,随时可以从系统中提取多维度比对数据,根据异常信息要求企业自查或者主动稽查。随之而来,对企业税务管理的挑战也越来越大。企业过去一些不合规、不严密的做法,在新的监管形势下,随时可能触发风险。此外,很多企业也在积极拓展跨国公司和境外市场,涉及跨境业务,也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更多的复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中小型广告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问题要点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中小型广告公司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其中可能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聘请的明星、网红、兼职人员,为了逃避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某些核定征收的公司开具发票;企业为了达到回扣的目的,虚构或者部分虚构业务通过供应商合同开具的发票;企业为了入账没有取得合法发票的大额开支,通过其他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为了减少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分拆工资通过其他公司开具的发票等。
虚开发票是我国税法和刑法中严格禁止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虚开发票行为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实际业务中,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有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两种情况。善意取得的情况是指不知道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存在虚开的。但是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企业辩称“善意”,就认可为“善意”。税局会根据大数据来分析案源线索,做品类比对、期间比对、行业比对等,一旦发现异常,即可根据线索展开调查。原则上,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交易必须真实,发票上载明的内容必须全部与实际相符,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受票方知道该发票是虚开的。
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方面,不得用以税前扣除,补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情节,虚开普票可处二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专票,可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量刑方面,虚开专票税额达到5万元,即可触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普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累计40万以上,即可触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专业的过度税收筹划
中小型广告公司由于规模小,利润少,因此为了降低成本,经常在不合规的“税收筹划”上动脑筋,往往做出很多不专业的过度税收筹划。典型的情况包括滥用税收洼地、使用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以及在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弄虚作假。
滥用税收洼地,一般走的就是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些所谓“税收洼地”的政策都是有附加条件的,很多企业是在不符合相关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相关政策逃避缴纳正常的税收。比如最近几年出现的明星补税案,其所涉及的逃税方法很多都是在以核定征收为主的洼地注册所谓的“个人工作室”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原则来讲,收入的性质要看实质,而不是通过某种法律形式的包装来适用特殊的税率。税务机关会通过资金流向来分析确认实际的受益人,并最终确定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在“灵活用工”方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广告行业聘请的明星、网红、设计、咨询、兼职等相关人员并不适用于灵活用工平台上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政策。税法的原则是看实质,无论是挂在什么样的平台下,都改变不了其劳务报酬的性质,因此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一些中小型广告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盲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过程中东拼西凑一些专利技术,或者不合理地归集一些研发费用。总体来说,除了一些数字化媒体或者专业做特定领域技术如3D视觉的公司外,中小型广告公司高新技术含量普遍不高,盲目申请高新技术公司,不但耗费成本,而且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上的真实性风险。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广告业所属的商务服务业是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因此也进一步限制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能。
此外,近期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一些中小型广告公司到海南注册新的公司。但是按照政策规定,只有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才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实际运营,将不符合政策的要求。而有些公司为了享受优惠政策,采取虚假申报,也会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务风险。
(三)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中小型广告公司,根据业务的需求,常常在品牌营销推广活动中,需要现场给嘉宾赠送一些礼物,派发网络红包,或者给邀请的明星、网红等赠送服装等道具。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这些都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但是中小型广告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人员,往往对此不甚了解,遗漏申报。此外,对于人人有份的员工福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员工的境外收入,需要每年纳入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个人所得税,都是很多中小型广告企业容易遗漏或者逃避的地方。
(四)员工报销使用替票
对于中小型广告公司,员工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拿到发票,可能会使用其他的发票来做替票入账。这种做法不但影响实际业务的真实性,使成本费用的分类、比率失真,而且容易在税务系统中产生异常。除此之外,一旦员工形成这种思维,便会经常把个人消费的发票开具公司抬头留以备用,这些发票即使不入账,也有可能被税局从系统中提取出来用于调查。一旦被调查,由于日常业务中发票量大,时间跨度长,很难全部查清这些发票是否入账,也会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税务信用带来一定的风险。
(五)兼营销售未区分不同税率
中小型广告公司,经常在实际业务中,销售的产品既有服务又有货物。比如在品牌营销活动中,为客户既提供活动执行又提供展台搭建、样品代买。按照税务原则,如果服务与货物是一体而无法分割的,最终形成了针对客户的完整交易,那么应该视为混合销售,适用主营业务的税率。但是如果销售的商品与该服务不是属于一体的,而是具有独立性,那么就应该属于兼营销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有的广告公司在提供活动执行、展台搭建的同时,又根据客户需求批量销售LED显示屏,那么就应该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开申报销项增值税。
(六)未考虑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本
中小型广告公司,在项目执行中,经常要帮助客户购买个人消费类商品或者发生具有招待性质的费用。比如,为酒类客户购买品鉴类的酒水,支付承办活动中发生的餐饮费用;为化妆品公司客户批量购买试用或者展示的样品。这些个人消费品类的商品以及餐饮费用,通常被税局认为具有招待费的性质。即使企业争辩是作为广告业务成本而发生的,但税局通过穿透之后看支出的本质,仍然认为具有招待费的性质,要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跨境业务未全面考虑税负成本
中小型广告公司在对境外客户销售服务时,通常对方只需要开具形式发票,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些广告公司可能理解偏差,认为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这是需要申报缴纳销项增值税的,在报税系统中应填入“未开具发票的收入”一栏。另外,在对境外服务类供应商付款之前,需要做税务备案,也就是非贸付汇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个税负的成本需要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前考虑到,否则就可能造成成本测算不完整,甚至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不清
广告业普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使得有些财务人员误以为只要发票类目中包含广告字样的,就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却没有认真研读税法的细则。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通过各种媒体把广告内容传播出去的业务。因此,广告设计类业务并不包括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征范围内。所以如果广告设计类业务业申报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中小型广告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对“金税四期”大数据税务监管的认识
公司各层级应普及对金税工程四期的认识,尤其要提高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对大数据监管下税务合规的重视程度。金税四期监控的不仅仅是税务系统,更多的是监控整个业务流程,包括“非税业务”,实现了相关大数据的共享和核查。它不但能够提取到公司所有发票明细数据及申报的财务报表等各类纳税信息,进行表表比对、表票比对、表税比对,而且可以对企业的上下游进行比对,也可以从金融机构、工商、社保、公安、海关等各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平台获取相关共享信息数据进行比对,通过各种指标分析,发现异常问题,根据线索进行调查。同时,系统也可以通过爬虫软件等工具抓取互联网信息,综合利用各种互联网数据,提高监管能力。税务机关一旦发现问题,就可以要求企业自查,如果问题严重,则可以对企业进行稽查,进一步调查企业的账目和原始凭证。如果触及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则会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而且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不仅限于当年度,经常会倒查三到五年甚至更长时间,对过往的违法情况也会一并进行处罚。
(二)提高对税收违法后果的认识
中小型广告公司的负责人或者管理层,往往对税收违法后果的认识不全面,认为一旦被调查只要补交税款就可以,对其他的违法后果理解不够深刻。按照规定,一旦补缴税款,需同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对达到移送司法标准的,按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时,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会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栏进行公布,将企业纳入税收“黑名单”,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此外,政府各部门还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联合惩戒,包括阻止出境、限制银行贷款、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等。
(三)提升内部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
首先,要提高防范意识。确保交易真实发生,积极地采取一些措施避免收到虚开发票。收到发票后,直接负责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发票的内容,严格确保货物服务流向、发票凭证、款项支付三大环节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完整保存合同、凭证及会计记录,甚至沟通记录等相关资料,保留充分的证据。其次,要充分了解交易对象。尽量筛选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经营时间比较久的供应商。再次,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对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培训相关税法知识和要点,比如虚开发票的违法性与识别防范虚开发票的方法等。既要防止员工因个人工作失误而触发税务风险的情况,也要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恶意违反税法,给企业带来麻烦。
(四)加强涉税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一方面,要加强内部涉税信息的沟通与反馈,使公司内部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另一方面,也要主动与税局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除了按时合法纳税,还要将企业的一些重大变化或新的税务情况尽早与税局沟通,在税局的指导下尽可能地及时完善企业税务管理制度,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针对一些专题难题,也可以聘请外部专业税务师做尽职调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四、结语
随着我国税务法制环境不断完善,大数据监管系统不断增强,中小型广告公司要彻底改变过去不合规的思想和做法,着力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对企业涉税事务进行精细化管理,规避各种可能的税务风险。企业的财务核算、税务处理应完全依据真实发生的情况来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完全通过合法合规的方法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降低企业税负,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