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由于技术缺乏、资金有限严重的制约着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因而无法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跟其他企业相抗衡,本文作者从当前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出发,探析完善扶持小微企业财税政策。
关键词:财税政策 问题 对策
小微企业是支撑经济增长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决定了比大中企业更需要财税金融支持。对小微企业予以税收及其他财政措施扶持,更能够激励私人资本投资,促进就业,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
一、当前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税负依然很重。在我国现行税费体系下,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一是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二是对全部或部分行业无偿征收的收费或基金项目,如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三是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部门收取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 照类的各种收费。对小企业而言,税费种类多、项目多、有重复、负担重。据计算,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业企业的小型企业数量为41.3万家,主营业务收入税率为3.13%,2011年由于规模以上标准进行了调整,企业数量大幅下降至26.9万家,但主营业务收入税率仍增加至3.25%。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小企业的税负并未减轻。
2.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仍然较重。除了上述税费负担之外,小微企业所承担的部分与税收相关的“隐性”成本也是其负担不断加重的原因。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完整的财务账户,税收缴纳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在此过程中税务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小微企业为了与税收征管人员搞好关系,不得不付出相应的成本。另外,为了配合各种名目繁多的检查,中小企业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都是小微企业的非税负担。
3.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财政支持力度不大。
从1999年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起,国家设立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已经有十年多了,专项资金种类不断丰富,近几年投入力度也不断增大,但资金规模仍然 只占财政支出很小的比重。2010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中央财政投入为 118亿元,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投入,资金规模大约为400亿 ~500亿元,仅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0.5%~0.6%。与中小企业数量相比,这样的资金规模是杯水车薪,决定了专项资金只能集中使用的特点。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专项资金资助。根据全国工商联调研,财政补贴分配以中型高科技企业为主,能够得到资金资助的,一般都是地区性、行业性龙头企业或优秀企业,年销售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基本享受不到财政补贴。
财政资金支持还存在重单个项目、轻服务体系建设的情况,大量需要帮助的小企业游离于政策之外。
4.税收优惠惠及面较窄且部分政策申报程序复杂。当前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的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但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数量有限。以北京市为例,2011年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数为19.4万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1.6万户,仅占企业总数的8%左右。而增值税相关规定中涉及小微企业的包括将规模纳税人的 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然有所降低,但由于是按照销售额的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盈利能力较差的小微企业来说,税负较重。除了惠及面较窄之外,申报程度复杂,操作成本高,也降低了企业申请减免的积极性。比如,企业使用享有免税政策的某些原材料时,需要先到有关部门检测,不仅 要缴检测费,而且检测周期长,检测结果经税务部门审批之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最终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与付出的检测费用、时间成本相比,企业未必能真的得到实惠。
二、完善扶持小微企业财税政策的建议
1.树立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旨是“就业为重、税收为轻”的理念,高税率往往导致低就业率,这已经成为各国共识。鉴于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各国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实行的都是低税率、简税制,尽量保证企业在纳税方面没有大的负担,可以维持生存,进而发展壮大。我国在制定针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以扶持这类企业发展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而不是增加税收的理念为指导,尽一切可能简化征收程序,加大对小微企业减税减费力度。税费降低后很多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可以实现好转,扩大生产规模 就可以解决更多的就业,形成良性循环。
2.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扩大税收优惠受惠面。一是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仅比普通企业25%的税率低5个百分点,建议将优惠税率降为15%,与高科技企业一致。同时,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资格和条件。一方面将“微利”标准由目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将小型微利企业中“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短期性政策变为永久性 优惠政策,同时将“6万元”标准适度提高。二是进一步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建议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动和最低工资的调整,对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需要进一步提升。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考虑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三是完善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根据新的划型标准,进一步细化现有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给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差异化的税收优惠。四是给予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相应的税收优惠。研究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以特定就业人群为对象的就业优惠基础上, 加大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重视程度和优惠力度。
3.减轻小微企业非税负担,减少税收征管的随意性。给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得小微企业无须花 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处理税务问题,可将有限的资源全部放在企业经营上。一是减轻小微企业税外收费,除继续清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应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度,提高审批透明度。二是定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避免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速放缓时期干扰优惠政策落实。对落实程序复杂的减税或免税政策,要及时修订,提高政策可执行性。三是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通过完善电子税务系统,鼓励企业网上申报纳税,实行计算机审计制度,减少税务机关执法的弹性空间;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延长纳税期限;加强纳税辅导,尽量减少小微企业因不熟悉政策法规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