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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如何赔偿商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损坏的问题

2015-07-20 08:33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盛翔 浏览次数 3329


  四、解决传统保险利益原则下商品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面临的困扰 
  保险利益在商品运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鉴定了保险合同索赔主体,但传统色彩过于浓厚的利益原则也会对正常贸易造成阻碍,通过正当保险转移风险的社会群体交易得到相应保障,尤其在保险利益转移时表现更为突出。其中,保险利益的转移以商品所有权转移作为标准来划分更具合理性。只要拥有了商品所有权,就包含了其背后的一切权利。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商品所有权转移和保险利益转移的充分结合并不现实,单证方式完成交易的商品买卖注定所有权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形式上的占有,而非实际掌控商品。除此之外,各国家和地区存在立法差异,即便极具公证力的《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很难对商品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做出明确划分。所以,通过风险转移界限来确定保险利益转让成为当下执法在重要方向。当然,其中也不乏诸多困扰: 
  1.例如FOB装船前的商品保险,甲公司以FOB 价位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并以自身为被保险人向丙公司投保运输保险一切险,但甲公司在收获过程中发现商品数量减少,经过确认比对为商品在集体装入货车前在存储仓库失窃,甲公司对丙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丙保险公司回应买卖合同的价格条件为FOB,是指商品在正式装入货车后执行的商品风险保障,此前仍在卖方乙公司职责范围内,商品风险尚未发生转移。因此,甲公司不具保险利益,无法进行相应赔偿事宜。 
  2.例如某外贸公司和荷兰进口商签署一份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一切险。生产厂家也在工序中将手套湿度降到最低程度,并采用牛皮纸进行包装,最后装入20尺双层瓦楞集装箱中。但获取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发现全部商品出现变色,湿霉等情况,损失巨大。据专业人士调查发现:这批商品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也不异常冷,运输过程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进口商对变质商品是否依旧按原价支付款项?出口商遇到此类事件时应如何处理? 
  首先,保险公司对这批商品的损失可以不赔偿。因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明文规定: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如果被保险商品有数量减少或品质问题,被保险商品出现的本质缺陷或市价跌落,自然损耗等,以及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负责范畴内。这类事件中的商品发生质变,而运输过程正常的情况,保险公司对损失可不予赔偿。  另外,进口商对于变质商品的接收也需按原价支付款项,因为CIF是此类事件交易的前提标准。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曾明确说明:应用CIF模式的,买卖双方以装运港的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之后和越过之前分别由买方和卖方承担责任;另外,CIF具有象征性交货属性,买方凭单付款,即便运输过程发生严重损失现象,买方仍需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但经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结果可考虑是否应向卖方要求经济赔偿。 
  最后,笔者认为:出口商对这批商品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因为这批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直接情况导致损失,最后发生质变只能是归结于生产工序原因,商品品质问题产生的所有损失,出口商应向买方负主要赔偿责任。 
  1.对全部损失的赔付 
  商品出现损失,保险人就应按照预定合同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也会获取被保险商品的残余价值所有权。例如某些商品的总价值在十万元,一旦这些商品由于意外全部被烧毁,则保险人应承担十万元的赔偿金额,烧毁后剩余商品变卖的一千元资金属于保险人所有。当然,被保险人对于商品全部损失的界定也有严格的规定,既可以要求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也可要求保险人部分赔偿。全额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需事前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获取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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