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提到的SGS检测出冷冻草莓的敌敌畏残留0.012mg/kg,腐霉利残留0.025mg/kg,乙草胺含量0.02mg/kg,以色列特拉维夫B公司以农药残留超标为由,拒绝提货。根据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36-2014)制定的最新《农药残留标准》敌敌畏的标准0.2mg/kg,腐霉利残留10mg/kg,ACETOCHOR(除草剂乙草胺)含量0.01mg/kg,欧盟规定乙草胺在草莓上农残限量为0.02mg/kg 。很显然,以色列特拉维夫B公司的要求过于苛刻,其质量检测指标远远高于我国国家标准和一些国际标准。
(三)国内农药登记不完善,农药滥用超量使用严重
在果蔬的进出口贸易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已成为各国贸易间的技术性壁垒,所以,国家应加强农药使用约束机制和强制措施,明确告诉农户哪些农药可用、哪些农药限用及哪些农药禁用,便于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农药,减低农药残留。
本案例中提到的SGS检测出冷冻草莓ACETOCHOR(除草剂乙草胺)含量0.01mg/kg。乙草胺是一种酰胺类除草剂,它一般用于大田作物(如:大豆、玉米等)防除禾本科杂草。在我国,农业部药检所没有把乙草胺登记在草莓上,并且也没有任何一种除草剂登记在草莓上。农户为了节省除草时间,减少劳动力的消耗,对除草剂就有了需求,在没有到农业局或农科院进行咨询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除草剂乙草胺,造成了因农药残留超标,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后果。
(四)利益驱动,降低了检测标准和要求
在外贸实务中,有些地方为了鼓励出口,创取更多的外汇,有的商检部门降低检测标准,放松了监管的力度,而有的出口商提供的检测样品是专门种植的农药残留含量较低的商品,与大货有很大区别,在检测过程中也存在贿赂检验人员的现象。本案例中虽然没有A公司的检测情况,但A公司从签订合同后不到一个月就从收购草莓开始,经历加工、租船、报检、报关、到装运完毕,也足以说明大量的草莓难以做到高标准检测。而草莓运到以色列特拉维夫港口后,以方通过SGS第三方检测,检测出农药残留是否超标又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纠纷就不可避免。
(五)国际支付方式的选用,存在收汇风险隐患
本案例中实用的支付方式是承兑交单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是托收的一种,是建立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业信用,进口商只要在远期汇票上办理完承兑手续,就可以从代收银行获得货运单据,并且凭以此单到船公司提货,到了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再来付款,在整个业务中,完全占用了卖方的资金。这对出口方来说,已经失去的对货物的控制权,能否按时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情况,例如,由于进口商倒闭、国际市场的价格下降以及在本案例中由于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原因,进口商到期不付货款,出口商将会遭受货物和货款两空的损失。
支付方式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是: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托收是商业信用,信用证银行信用。在选择支付方式是,应考虑收汇安全、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因素。在本案例中,如果用信用证支付、或用前T/T+后T/T,或用信用证加托收等方式就会降低收汇风险,不至于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六)企业对贸易争端解决不积极,应诉能力低
本案例中出口商在应对进口商提出农残超标时,虽然经过多次交涉,只是在口头上讨价还价,没有是实质性的进展,这也是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对国外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熟悉,在争端的磋商中缺乏底气,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不高,企业间缺乏联合应对,正是国外客户抓住了我方应诉能力差这一致命弱点,从而实施技术性能贸易壁垒愈演愈烈,变本加厉,使我方处于任人宰割的状态。据商务部贸易救济局统计显示:我国出口企业在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仅有16%的企业积极应诉。多数企业都消极对待技术性贸易壁垒,知难而退,从而国外贸易壁垒集团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