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各国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参与度和数据可查阅性,以OECD 的35 个成员国及巴西、中国、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南非 7 个非OECD 国家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各国服务贸易壁垒的使用状况发现,在所涉及的18 个服务行业中,针对不同行业特征所使用的限制手段彼此各异。通过限制外资所有权而实现对外来产品的管控,主要分布在电视广播、海运、公路运输等行业,其中电视广播、海运、公路运输、保险、分销5大服务行业中限制外资所有权这一限制形式在5大贸易壁垒中的权重占比分别为39.67%,35%、35%、31%、和30%;在电影、快递、商业银行、会计及空运行业中权重占比也均高于20%;而人员流动限制措施则是法律、工程和设计等行业惯用的限制手段,在5大贸易壁垒中的权重占比分别为29.76%、26.58%和25.62%;竞争和国有化要求这一贸易壁垒则多用于音像、电信、铁路运输三大行业,其在所有贸易壁垒中的权重占比分别为27%、26.31%和26. 31%;其他歧视性措施和监管透明度则主要运用与建筑服务贸易、计算机行业服务贸易,其权重占比分别为22.07%和23.76%。可见,虽然存在形式各异的市场准入限制,但鉴于限制效力的不同,目前国际上惯用的限制手段主要是外资市场准入限制。
(三)空运服务、法律服务和会计服务是主要限制行业
鉴于服务贸易壁垒的无形性和多样性,对其有效测度始终是理论界和实物界的难点,综合当前惯用的频度衡量、限制度指数以及财务测量等方法,采用OECD所建立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ervice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STRI)对18个服务行业所面临的贸易壁垒进行了测算。在所有行业中,空运服务、法律服务和会计服务面临市场限制最为严重,其STRI指数分别为0.43、0.36和0.29,而市场开放度相对较高的行业为音像、公路运输和分销,其STRI指数分别为0.17、0.16和0.14,这意味着,我国空运服务、法律服务和会计服务想要进入他国市场将面临较大的准入限制。例如,在空运服务方面,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外资入股不得超过50% ,其中限制最严的国家为俄罗斯,其STRI指数高达0.674;在法律服务方面,卢森堡、波兰对国内市场完全封闭,STRI指数为1,印度、印度尼西亚及匈牙利等国STRI指数均大于0.9,这就意味着其也基本处于完全封闭状态。同样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的会计服务则主要通过对人员和外资的共同限制而维护国内市场,其中,土耳其STRI指数为1,这意味着该国市场仍处于完全封闭,印度市场的STRI指数为0.89,虽未完全封闭国内市场,但开放度十分有限。
(四)在区域性服务贸易安排与谈判中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是一国明确的禁止贸易领域,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创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规则是负面清单模式实施上的突破,美国的积极推动使得强制性负面清单在2003年以后成为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的主流模式。从服务贸易竞争力角度看,负面清单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和经济安全带来巨大挑战。由于“法无禁止皆可为”,负面清单制度极大地提升了市场透明度,使得创新和监管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无法与发达国家公平竞争,一旦缺乏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负面清单制度会提供给发达国家创设利益投机和输送的机会。另一方面,负面清单也对区域服务贸易缔约国的相关管理制度在广度和深度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前者要求面向整体服务业保证一定的覆盖率,后者要求基于二级服务部门分类细化直接或间接的具体规定。再者,负面清单制度使得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市场主体数量会迅速上升,且生产自由度大幅度提升,监管部门事中和事后监管难度加大,甚至极有可能带来短期内的监管低效运行或者失控,从而在根本上削弱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