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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如何赔偿商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损坏的问题

2015-07-20 08:33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盛翔 浏览次数 3330


  2.对部分损失的赔付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其中的两大组成部分,共同海损涉及到的因素较多,牵扯了船货各方,具体的赔偿事宜更为复杂,需要通过精确的种类计算来获得保险人赔偿认可;单独海损又细化为数量或重量的部分损失,例如散装商品,就有可能会遇到免赔率外或免赔率内的一些损失。出现损失商品数量或重量情况时,保险人一般按照比例原则进行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X(受损商品数量或重量÷被保险商品总数量或总重量)。例如:某公司为即将出口的一千箱商品投保海运一切险,金额定位二十万美元,但当商品到达预定地点后少了二百箱,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就是200000×(200/1000)=40000(美元)。当商品质量出现损失情况时,保险人一般按照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比例进行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X(受损商品价值÷商品完好价值)。例如:某公司计划出口服装两千套,保险金额定位三十万美元,并投保海运水渍险,但商品遭受雨袭后受损,到达预定地点后被迫按照原先价位的八折销售,保险公司面对此类情况的赔偿金额就是300000×(1-80%)=60000(美元)。为保障自身利益,保险人对于易碎易损商品都会规定一定的免赔率进行约束,免赔率又细化为相对和绝对免赔之分,我国实行绝对免赔机制,也就是保险人只需要承担超过绝对免赔率部分的损失。例如:某公司计划出口某种商品八百吨,保险金额定为九十五万美元,并投保海运一切险,合同明文标注百分之一的免赔率,而达到预定地点后发现商品总重量减少二十吨,那么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就是950000×(20÷800-1%)=14250(美元)。 
  3.CIF买方破产时的商品保险 
  日本甲公司用CIF价位向我国乙公司计划购入一批砂石,乙公司充当了被保险人角色,并向丙公司投保商品运输保险,但商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袭击全部损毁,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乙公司持保单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在CIF价格约束条件下,乙公司即便持有保单,但保险事故发生在风险转移后,甲公司应承担这部分损失,乙公司并不具备直接保险利益,所以丙保险公司回应拒赔。 
  4.运输途中转卖商品的商品保险 
  FOB贸易中,买方A在运输过程中把商品以CIF的价位转给B,双方并签订买卖合同,但并没有设立任何关于转让保险单的事宜,商品在保险事故中遭遇毁灭性打击,B根据后来获取的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的相关公约进行解释:就商品运输途中进行销售销售的行为来说,自合同签订时风险就已经转移给买方,但如果有实际需要,当商品交付给签发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也同样转移到买方。运输途中,CIF合同已经生效,CIF卖方A风险转给CIF买方B,所以,A的保险利益自商品开始装入时就逐渐丧失,而A在丧失保险利益过程之前并没有说明保险单的转让,事后转让则无效,故拒赔偿。 
  五、结语 
  总而言之,保险利益界定是商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损坏的赔偿处理的关键,对于商品运输和销售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范围必须得到拓展。因为基于合法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下的保险人符合某一关系的合法经济利益,就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索赔主体资格。另外,及时解读国家大政方针和保险行业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同当地政府、银行、本地大型厂矿企业的联系,确保沟通联络渠道畅通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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