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承运人与买方勾结,骗取货物的国际货物买卖诈骗案。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外贸公司应争取选用CIF、CFR术语成交,在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可以选择资质和信誉都放心的承运人,避免对方借指定承运人之便与承运人联手欺诈。
3.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
在出口业务中,争取采用CIF、CFR术语成交,对出口企业而言还可增加利润。出口企业采用CIF对外报价时,应在FOB价格基础上,加上船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公开报价的运费和保费,而在具体与船运公司与保险公司洽谈时,可以凭借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优惠价格,即实际运费和实际保费,两者之和必定小于公开报价的运费和保费之和,之间的差额便构成出口企业的额外利润。
综上所述,FOB、CFR、CIF三种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使用频繁,同时三者间又存在众多不同之处,只有对三者的不同之处理解透彻,才能指导实际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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