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搭建中土能源合作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多元服务
在中国与土耳其能源产业合作过程中,双方政府应有效发挥“互联网+”优势,在不断完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搭建中土能源合作网络平台,为投资双方提供多元服务。一方面,双方有关部门应整合各类能源需求、项目投资,以及传统或新能源等信息资源,搭建双方在各自国内的能源市场平台,为能源项目供需双方提供多样、完整的信息服务,便于我国企业进行精准项目投资。另一方面,应基于两国各自的能源市场平台,由双方政府部门搭建中土双方的能源合作平台,并依托国内、国际两个资本市场,切实落实能源合作项目,大幅提高能源合作项目开展进程,促进两国能源产业协同发展。
(四)构建双边贸易合作保护机制,防范能源产业合作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土耳其国内政治与经济问题带来的项目合作风险,中国与土耳其应共同着手构建双边贸易合作保护机制。在此过程中,我国应积极与驻土耳其外交机构、代理机构等联络,通过这些机构及时掌握当地社会、政治与经济等一手信息,并参考相关机构的意见,选取恰当的能源合作项目进行投资。相关企业也应建立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能源项目投资规划;综合考虑项目的投入保费、保险期限与回报率等,设定成本支出与风险预估函数,从而选取最佳的投保方案,如全额或部分保赔、短期或长期保险等,避免部分项目合作风险。进而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一定分类、识别与评估,进而制定与风险相对应的应对举措,如借助现代经济工具转嫁风险等,降低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危害。
(五)开辟多元项目合作模式,推动相关能源企业迅速发展
现阶段,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的主要商业模式为PPP模式。而面对国内外能源环境较为复杂的土耳其,在与当地能源产业合作过程中,相关企业应基于传统PPP模式的BOT、BOO、BOOT等形式,开辟更为多元的能源项目合作模式。同时,企业应主动学习欧美市场较为成熟的市场规则与海外投资模式,并立足于土耳其国内的现实情况,包括财税、法律等,探索出适合中土能源产业合作的主要模式。此外,可采用新型海外投资项目的开发模式,如跨国并购、绿地控股和财务投资等,丰富中土能源项目合作模式。并借助上述新型并购模式的缩短项目建设与投资周期、获得目标企业原有信贷、推动企业资产快速扩张等优势,实现与其他国家能源企业的强强结合,以此形成协同效应,推动两国能源企业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