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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看“存货”科目的运用

2016-02-29 11:0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吴利红 浏览次数 3245

 【摘 要】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适应了行政事业会计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体现了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实施时间不长,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来说,准确把握制度实质并在实务中灵活运用还存在一些困惑。文章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要求,论述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使用“存货”科目,以完善单位实物资产的内部控制。 
   【关键词】 固定资产; 存货; 列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于取得的实物资产,其会计处理不外乎以下三种: 
   (一)确认为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多项会计规范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满足上述条件的实物资产,单位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单位将为每一项固定资产逐一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对其购入、领用、盘存、折旧、报废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批、登记和管理。 
   (二)直接列支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一种简便的做法就是在购买时将其直接列支。这意味着它们不进入资产负债表,其库存未领用部分相应成为账外资产。与固定资产的严格管理相反,单位对这部分资产不再进行任何后续管理。即买即用的办公用品一般应采用该处理方法。 
   (三)确认为存货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单位也可能将它们计入“存货”科目,在购入时增加其账面价值,领用时减少其账面价值。存货明细账采用“数量金额式”,逐笔记录存货的“收发存”情况,并定期盘点,及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两种极端的做法 
   就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存货”科目相对“年幼”(出现在会计制度中不超过三年),更由于其没有明确的确认标准,存货与可以直接列支的办公用品划分界线模糊,导致单位会计人员并不能准确运用该科目。常见两种极端的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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