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许多的参与者,有发起人、服务人、特殊目的载体(SPV)、资产管理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基本流程是发起人界定可供证券化的资产,按照资产的期限、来源等特征构建资产组合,确保现金流的稳定性,再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SPV;然后由SPV将购买到的资产重组分类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证券。
(四)资产证券化会计概述
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研究对象在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的过程中,关于发起人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表合并等方面。其中,会计确认问题是核心问题,这一方面是由财务会计本身决定的,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由经济业务数据转化为财务会计信息,需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基本会计程序。会计要决定记录什么,首先要对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标准,可见,确认是财务会计的第一道关口,确认对实现会计目标、对具体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都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接着对于计量,披露的研究也是一般会计问题研究的思路和程序。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的现状
(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融资开发丹州小区,就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某些基本特征。1995年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发行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此案例则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较为成功的尝试。1997年中远集团以其北美线路的航运收入作为资产基础通过私募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票据。2000年中集集团利用海外成熟的融资系统成功地将优质的应收账款证券化,改善了自身的财务状况,提高了集团的信誉,为其扩大业务和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相对于以上比较成功的离岸操作形式,国内资本市场上尚未见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虽然在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并期望在中国有计划地推行这种新型的金融形式,但是直到2002年,两家银行上报的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均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否决。与此同时,中国华融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也相继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方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都以其他变通方式完成了各自的方案,未能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真正意义上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化的中国实践虽然暂时未能实现,但是各方实际上一直在努力地做着前期准备工作。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这是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同步的。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中国第一支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为配合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推进,政府各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向前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如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征,对现有政策的完善、补充和适当调整,既满足了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的需要,又使资产证券化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规范运作,从而为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打开空间。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实践中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