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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在并购交易中合并方的会计处理

2016-08-13 09:37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王晨 浏览次数 3065


  因此在研究并购交易中发生业绩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将其看作资产重组问题进行简单处理,而应结合并购的两种分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予以考虑。 
  四、并购交易中合并方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 
  并购交易根据并购前后控制方的变化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下面分别就两种合并的不同情况分析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 
  1.权益结合法 
  若并购交易形成的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会计处理选择权益结合法,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初始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并时被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8 ]。此时,由于账面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除“资本公积”外,不会对其他账户产生连带影响。所以当合并方收到业绩补偿款时,根据成本法的核算要求,不能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同样也不需要调整其他账户。 
  2.购买法 
  若并购交易形成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会计处理选择购买法,此时,不仅要考虑业绩补偿款的确认,还要考虑连带影响的商誉价值。在具体处理时,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反向收购的情况,即被并方的原股东是否成为并购后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者。 
  (1)不存在反向收购 
  如果不存在反向收购,则合并方在收到被并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时,应作为一项收益处理。由于该项收益是由原投资并购协议的附属协议产生的,因此可以认为该收益是由投资形成的,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确认为投资收益之后,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会予以抵销,从而防止了利用业绩补偿操纵利润的现象发生。 
  同时,业绩补偿承诺协议是为了弥补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双方的信息在会计上分别体现在合并方支付的投资成本和被并方评估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两个方面。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其支付的投资成本和取得的被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被确认为“商誉”。当合并方收到业绩补偿款时,说明并购交易确实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确认的商誉价值有待重新考量。也就是说,合并方在确认收益的同时,还应当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若商誉发生减值,则应同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2)存在反向收购 
  如果并购交易存在反向收购,则反向收购完成后合并方只是形式上的控制方,而实际的控制方变成了被并方的原股东,此时,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变成了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应比照证监会会计部函〔2006〕60号文件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收到业绩补偿款的一方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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