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公司相互持股的合并报表处理规范。新会计准则下集团子公司相互持股的合并报表处理,要尽可能规范处理方法、统一会计处理流程,维护合并报表与各公司报表的可比性等,提升财务报表质量。第一,相互持股中,集团公司合并子公司是作为少数股东进行处理的,依据新科技准则,这些相互持股的部分应该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进行抵销。而基于个别报表、权益法的核算差异比较大,应该在完成对相互持股的股份份额的调整后,运用权益法进一步调整和处理抵销份额。第二,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持股应该把涉及到的合并调整项目进行明确的抵销分录、补充调整抵销分录,并纳入合并报表底稿,这样就可以更加严谨地完成合并处理。第三,因为子公司除内部持股,一般没有其他的对外投资,合并中更关注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投资收益,其合并数一般为0,与工作底稿合并情况吻合。在后续审计监督中,也可以结合合并工作底稿等对合并报表进行审计评价。
2.合理处置暂时性差异影响。对于合并报表处理中,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免税合并等出现的暂时性差异影响,应该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化解。在确认递延所得税等项目的前提下,则可以从如下环节着手:第一,如果子公司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历史成本计价,那么在免税合并处理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二,期末的免税合并项目处理,需要反映出递延所得税的转回或者新增情况,以此为基础调整所得税费用,应税合并不需要调整。第三,期末的应税及免税合并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到权益法的情况下,就需要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子公司净利润追溯等的差异。而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子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追溯分录应该是一致的。
然而,依据新会计准则第33条内容,合并报表处理时,应该把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从复杂转变为相对简单的权益法,減少工作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的编制进行全面抵销,进而弥补调整,实现与成本法抵销一致合并处理结果。而确认递延所得税本身是没有太大价值的,因为集团本身是非法人,不需要进行纳税,子公司承担实际的纳税责任。合并处理上,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以及应税的暂时性差异都没有对母公司产生增加或抵扣应纳所得税的实质影响。因此,应税或免税合并本身是扩大了会计与税务的差异,这个差异需要在合并报表处理中尽可能缩小。
参考文献:
[1]豆朝霞.企业部分业务的会计报表合并方法及抵销处理研究[J].财会学习,2017(21).
[2]张国永.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合并会计处理问题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10).
[3]许百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策略分析[J].财会研究,2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