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1.完善现有税收法律体系。首先,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应当遵循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但作为一个新的交易模式,如果仅仅着眼于当前的税收法律是无法得到进步的。所以,只有通过实践,在实践中总结、完善当前税收征管相关制度,这样才能有所突破。虽然比起传统的税收模式C2C电子商务有其特殊之处,但从本质上来看,其交易实质性并没有改变,因此对于当前要想改善征税体系,需要着眼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来进行完善。
2.制定和谐税收优惠政策。
2.1政府引导企业加入C2C电子商务运营平台。政府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可以通过制定财政补贴政策来刺激部分经营者向C2C模式电子商务平台转变,或者鼓励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软件的使用。通过竞争奖励机制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销售领先的企业进行奖励。
2.2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实行品牌营销。由于个人网店主体在C2C电子商务自主纳税申报的方面积极性较弱,因此政府机关应当实施现金刺激,对荣获国家、省、市著名商标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表彰,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建设给予奖励。
2.3強化税法制度,引导政策服务。当下很多企业得会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电子商务下的记账和核算的操作都还不是很了解,行为也不规范。因此,加大对企业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法的宣传,同时给予其相关政策优惠是十分必要的,让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有章可寻,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给带来的福利。
政府部门在鼓励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应该引导企业去树立企业形象,通过对表现好的企业进行核实后给予表彰,来引导更多的企业来自觉的纳税,减少偷税、逃税的发生。总的来看,很多企业是愿意在政府的扶持下,规范自己的纳税的过程的。因此,大力度的宣传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企业做到诚信交税是必不可少的。
3.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媒介作用。分层监督,让交易平台行使扣缴义务人的功能,将平台作为输送信息的桥梁,向税务局进行反应。对于那些有资质且信誉情况良好的企业可以分配给其代发订单的权利。同时,应该对交易网络环境实行实名制的管理,实名注册要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查。
4.创新电子商务税收稽查模式。稽查工作的展开时,一方面,系统可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账号的动态进行监控和管理。另一方面,可对物流方面的信息进行追踪,在其他部门信息進行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相关的稽查工作。对不遵守规定的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代表进行整治,起到警示的作用,同时还要学会利用网络平台,对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企业,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其进行公开曝光,使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意识得到增强。最后,税务稽查部门还需要去学校和接受日新月异的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经营发展的新模式,注重对稽查方法的归纳和总结。
五、结语
由于C2C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还有很多地方有待提高,其高度的虚拟性、流动性、隐蔽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给传统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模式都带来了巨大挑战,使得税收征管难度加大。针对税收管辖权我国应坚持现有税收征管体制中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特点进行适当修订。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既要重视维护国家税收的权益,还应该积极的促进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性经济竞争,保障C2C电子商务的健康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臻颖.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2]邢凯,鹿楹鑫.探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1,(2).
[3]胡燕灵,刘慧娟.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