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一)研究开发加计扣除的使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应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
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例:某企业2008年当期发生研发支出1 000万元,其中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为600万元。
会计处理:
(1)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
——资本化支出 60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1 000
(2)期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6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0
“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是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同时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600万元以后分期摊销。
税务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当期税法比会计多扣除400×(1+50%)-400=200(万元)应填列附表五第10行“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
会税差异分析:
税务处理:假定无形资产的使用期为10年,在无形资产的使用期内,各年按会计准则年摊销额为600/10=60万元,各年按税法年摊销额为600×50%/10=90(万元),10年中,每一纳税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60=30(万元),在无形资产的使用期内,各年按企业会计准则年摊销额为600/10=60万元,各年按税法年摊销额为600×150%/10=90万元。未来10年中,税前扣除额400×(1+50%)+90×10=1 500(万元),而会计上作为管理费用抵减利润额400+60×10=1 000,差异额为500万元。
【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6]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