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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差异:新的会计评价方法

2016-08-13 09:3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杨波 浏览次数 4205


  二是征收机关人为延迟征收社会保险费。我国审计机关在对某些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过这种情况: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是地方政府下达的,而且逐年增长,因此当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关在完成当年征收任务时,把以后月份应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延后征收,留待下一年[ 15 ]。以上情况都可能使企业在月底(年底)的时候不能完全缴清社会保险费,企业的应付社会保险费账户在月底或年底时可能会有一定数额的期末余额。 
  三是国家在特殊时期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比如2008年12月,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发出通知,对于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6 ]。 
  四、一种新的会计评价方法 
  评价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程度的前提条件是设计一种科学的、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法。现有的评价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程度的指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某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使用了“户均欠费金额”这一绝对值指标来反映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欠费的绝对值水平,但不同的企业规模实力差别很大,其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也存在较大差异,仅使用“户均欠费金额”这一绝对值指标难以全面反映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有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采用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这一相对值指标反映欠费的状况,该指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户均欠费金额”指标的缺陷,但这一指标是从政府征缴的角度来设计和计算的,通常都是以险种为单位进行统计,该指标只反映本期的征缴情况,不将前期的拖欠金额计算在内。有的企业缴清了本期应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本期的征缴率为100%,但还有前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尚未缴清。因此该指标在全面反映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状况方面有一定的缺陷。 
  还有学者提出其他的评价方式,颜剩勇(2007)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财务评价问题时曾提出过“社保提取率”和“社保支付率”两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为:社保提取率=企业已提取的社会保障基金÷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提取的社保基金,社保支付率=已付社保基金÷应付社保基金[ 17 ],但其对此指标的阐释很简单,没有具体论述该指标的计算口径,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上述局限性,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提出了一种新的会计评价方法,用以测度企业缴付社会保险费的状况。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企业计提和缴付社会保险费都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社会保险费”①明细科目中核算的,通常披露的数据包括四个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应缴金额、本期已缴金额和期末余额,这四者之间存在如下等式关系: 
  期初余额+本期应缴付金额-本期已缴付金额=期末余额 
  其中,期初余额是企业前期尚未缴清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本期应缴付金额是企业本期应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本期已缴付金额是企业本期已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期末余额是该企业在期末尚未缴清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这一指标表示企业本期已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占该企业本期全部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比率。之所以是“缴付率”而非“拖欠率”,主要考虑前文所述,不少企业的社会保险“拖欠”是合理或是正常的欠费,而“拖欠”在主流舆论语境中是一个带有贬义色彩的词语,因此本文选择了一个比较中性的表达方式,将其称为“企业社会保险费缴付率”。需强调的是,在现实中,企业欠缴和缴付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可能是不断交替发生的,比如在一个年度内的某个月份欠缴社会保险费,但一段时间后予以缴清,然后再发生欠缴。因此,企业社会保险费缴付率测度的是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缴付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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