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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在并购交易中合并方的会计处理

2016-08-13 09:37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王晨 浏览次数 3063


  (二)会计确认时点 
  合并方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在会计确认时和采取现金补偿、股份补偿还是“现金+股份”补偿的方式无关,但在确定确认时点时,和补偿方式有关。 
  1.现金补偿 
  若被并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业绩补偿款,则在确定被并方所获净利润之日,即被并方报表审计结果公布之日,即可认定是否会收到业绩补偿款,对将收到的补偿款按协议金额予以确认,同时确认债权,待收到补偿款时,再冲减债权。 
  2.股份补偿 
  若被并方以股权转让方式支付业绩补偿款,理论上也应当在被并方报表审计结果公布之日即确认业绩补偿款,但是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和股权的变更都需要一段时间,实际收到补偿款是在此之后,所以在被并方报表审计结果公布之日,若认定合并方将会收到业绩补偿,则合并方应在即日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中被转让股权的估计公允价值确认业绩补偿款,待股权实际交割时,再按照实际获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对原确认金额予以调整。 
  3.现金+股份补偿 
  若被并方采用现金+股份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则合并方应比照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的确认时点,对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分别予以确认。 
  在理论上,业绩补偿款确认的时点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而在实务中,出于谨慎性考虑,很多企业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才予以确认。 
  对于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处理时点的相关规定,还有待政策制定部门给出明朗的解释。监管部门更多关注的是并购交易中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可操作性、承诺年限、被并方原股东股份的锁定期限、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性等,而对于交易估值则更多交由市场决定。作为一种对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业绩补偿方式而言,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整合协同策略安排与经营管理能力。短期的业绩补偿并不能改善与提高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吕崇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模式研究[J].中国律师,2014(12):69-71. 
  [2] 刘拥军.股权转让中业绩补偿机制应用与税会协调[J].国际商务财会,2015(8):43-47. 
  [3] 杨连杰.上市公司业绩补偿中受让方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J].财经界,2015(1):24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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