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C2C电子商务 税收问题分析 对策
一、引言
网络时代的突飞猛进,也使得我国电子商务迎来了春天。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上C2C份额独霸一方。随着C2C电商企业展开了开放化、平台化的战略之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得到有力的推动,但由于其交易规模大,不易监管、又有着超高的隐匿性、交易主体呈现动态化的特点,导致税收征管不得不面临着巨大挑战。
二、由C2C电子商务交易特征对税收存在问题的分析
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其对我国传统税收登记制度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虚拟化导致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传统商务模式经营中,经营者需要是按照法律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以备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核实。而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由于都是个人不需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也不要求必须具有固定营业场所,所有的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化信息传递,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使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经营者。这样的虚拟世界使得征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纳税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2.支付电子化使得税收要素不清。在传统的税收中,课税要素都是清晰明了的,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特点,使买卖双方不需要具备传统的那些要素,只需满足简单的信息登记就可以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导致从事交易的双方的身份难以确定。由于电子商务呈现出数字化信息的特征,对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划分就很难进行了,到底将这些媒介类的所得界定为何种所得,适用何种税率也产生了争议。
3.交易无纸化使得税务登记形同虚设。在网络上的交易由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使得人人都能在交易中轻松逃过监管,这就使得纳税的监控无法进行成为难题。最主要的是由于税收制度的匮乏和不完善,导致交易无纸化的这个现象更加难以监控,不需要看到现金也没有电子凭证,使得税务登记形同虚设。
4.交易国际化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由于高效、便捷的线上交易使得交易双方能够跨区域跨国界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进行交易。这就对税收法律规范中所提到的诸如“常设机构”这种息息相关的条文带来了理解上的障碍。给税务机关在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和税收主体的应纳税额时带来了困惑。贸易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交易的全球化。
5.交易的个人化使得收入及应纳税额难以确定。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B2B、B2C卖家,是受到法律法规的管控约束的,所以纳税容易监控,但是,C2C形式还不在征税范围的监控之内,就很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让很多商家有了漏洞可钻,偷逃税款轻而易举。
三、国外相关税收征管实践及经验
美国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世界上无人不晓。从免税到部分消费品的征税经历了漫长阶段。为了避免电子商务公司、个人把实体公司转移到税负较轻或免税的国家,美国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为电子商务是增加就业,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顶梁柱,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实行的免税政策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其全球经济战略的意图便跃然体现出来。
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合作组织的欧盟,一贯秉持相对保守态度。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上,认为可以在不开征新税,维持现有税收体制下,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征税。
考虑到电子商务能够给相关的产业带来推动,稳定经济的发展,美国是十分赞同对 C2C 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的。但这容易使传统的产业模式受到冲击,不公平竞争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到其他国家。从长远来看,对 C2C 电子商务免税势必会造成传统商业模式和电子商业模式激烈对抗,不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