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会计准则;供给主体;产权
自2001年以来,国内外频频发生会计造假事件,国内如银广夏、蓝田等,国外如安然、施乐、世通等。这类事件的接连发生,可以从多方面寻找原因,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善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会计准则的内容取决于会计准则供给主体。要提高会计准则供给主体的工作水平,从而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必须合理界定会计准则供给主体的产权。因此,分析我国会计准则供给主体的产权界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我国会计准则供给主体的产权细化
尽管对“产权”涵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现代产权经济学家对产权概念在以下几方面具有共识:首先,产权具有外部性,能够对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会计准则的内容会影响很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次,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既包括可以行使的权利,也包括不可以行使的权利。如科斯所言,“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是无权力的制度。”会计准则的供给过程中,也存在这一组权利束,且对供给主体存在权利界限。再次,产权的直观形式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在使用稀缺物时发生的关系。如会计准则供给中,表象是人对会计准则行使的各种权利,实质上是在使用会计准则时发生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政府、金融、工商企业界等利益主体都希望参与到准则制定过程中,影响准则的内容,使之更有利于自身利益团体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准则的供给过程,是实现各利益团体目标函数的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过程。各种利益相关者反复博弈,最终达成在现存环境下的一种均衡状态,形成准则。他们对会计准则供给过程中所行使的权利正体现了他们之间在使用会计准则这一稀缺资源时所发生的关系。
我国会计准则的主要供给主体是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我国会计准则的供给过程大致分为4个阶段:
1.立项阶段:会计司提出立项意见,向CASC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后,对立项意见做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2.起草阶段:会计司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CASC通报。项目起草组完成讨论稿,由会计司提交CASC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3.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会计司应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CASC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项目起草组对意见进行汇总并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草案,由会计司再次提交CASC征求意见。
4.发布阶段:项目起草组根据CASC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在这一供给过程中,涉及的供给主体的产权可细分如下:(1)立项权。确定拟制定的准则项目并确定起草时间的权利。(2)确定起草小组权。确定起草小组人员组成的权利。(3)起草权。包括从搜集资料到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所涉及的起草小组和起草人的权利。(4)咨询权。会计准则供给过程中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权力。(5)批准、审阅权。指第一阶段由部领导批准及第四阶段所涉及的由部领导审定的权利。(6)参与权。主要是指利益相关者参与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7)征求意见权。供给主体向外界征求意见的权利。(8)拟定草案权。指起草组拟定草案的权利。(9)经费获取及使用权。整个准则供给过程中的经费开支来源及如何使用的权利。(10)出台权。最终决定准则是否出台的权利。
二、我国会计准则供给状况的优缺点分析
(一)优点
1 可以确保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无论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民间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会计准则就无法有效实施。“目前,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是一种政府行为。”(戴新民,2003)“由政府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