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即使考虑排污收费的收入,我国2000~2008年期间环境税费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平均比重分别为4.62%和0.72%。如果以1994~2007年期间OECD国家环境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6%~7%的平均比重和占GDP 2%~2.5%的平均比重为参照标准{13} ,我国环境税的收入规模与之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环境税收入规模的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环境税的调控能力。
3. 现行与环境相关的税种之间缺乏配合
由于缺乏对环境税收体系的整体上的设计,现行与环境相关的税种还仅限于对原有税收制度的修补和调整,相互之间的联系性较弱,缺乏协调配合。环境税收体系缺乏系统性,难以形成合力,导致对减排的激励不足,对环保的调控作用不够。
(二)相关税种对环境保护的激励作用不足
现行我国与环境相关的主要税种,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和车船税在制度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其设立一般并不是出于专门保护环境的考虑,而是为了实现调控消费和资源节约和利用等其他方面的目标,制约了对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
1. 消费税
从消费税来看,其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范围基础上选择部分税目进行再次课征,起到一种补充和特殊调节的作用。现行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上主要是通过调控能源消费中占较低份额的石油产品或其互补产品(摩托车、小轿车)来实现,由于没有将煤炭这一主要能源消费主体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其环境保护的效果并不突出。
2. 资源税
从资源税来看,现行资源税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开征的一个税种。由于资源税中与污染相关的项目主要在矿产品中的能源产品上,但就减少污染而言,在资源开采环节征收资源税没有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效果明显。同时,资源税税负较低且资源的使用成本相应较低。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其对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作用并不大。此外,目前环境税的一个明显缺陷是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也包括到征收范围中来,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3. 车船税
从车船税来看,现行车船税没有体现其财产税的性质,未能设计针对不同排量机动车的差别税负,即对大排量、价值高的机动车实行高税负,对小排量、价值低的机动车实行低税负;同时,车船税也未能体现对污染物排放的调节,如对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差别税负,对老旧报废等污染物排放达的机动车实行重税负,对新能源等污染排放低的机动车实行低税负。
总之,现行与环境相关的税种虽然通过增加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刺激环境资源的节约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的产生,但这些税种不是直接以减少污染排放为目的或对污染排放的调控弱,导致对减排的激励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