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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4-11-03 09:1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苏明 浏览次数 26280


  2. 排污费征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强制性较低 
  2003年7月国务院新颁布的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出台后,虽然在征管上也设计了类似于税收征管的制度,但由于排污费不可能完全具备税收特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性质,尤其是强制性的性质,缺乏强有力的征管法规保障。这导致在“费”的名义下对污染物排放征收会存在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例如缺乏权威性、举证责任倒置、征收率不足、协商收费等,由于排污费缺乏强制性,征收难以保障,其在实施过程中就难以达到以税收手段实施所应该具有的环保效果。对环境污染的调节就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总体来看,中国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在环境保护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环境保护效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建设。 
  四、中国环境税改革方案的初步设想 
  (一)中国环境税制的目标框架设计 
  1. 未来中国环境税制的设计 
  根据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的评价分析可知,目前的税制中尚缺乏直接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征收的独立环境税税种,只有部分与生态环境保护间接相关的税种和税收政策。从构建完善的环境税制的角度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采用以下的改革思路:一是引入新的税种,二是重构现有的税种,三是完善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按照这种思路,通过开征环境税和完善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税收政策,可以构建起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架构。因此,我国未来的环境税制将包括三个部分:环境税、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其他环境税收政策。
    
具体来看,这三种组成部分将分别反映各个税种与环境保护之间联系的不同紧密程度。其中,环境税是指对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或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专门税种。一般来说,对污染物或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依据通常为其排放量,可以起到直接限制污染物或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破坏的目的,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也最符合环境税收原理;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是指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环境保护作用,但开征目的并不限于环境保护的一些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等;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些开征目的并不与环境保护相联系,但通过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优惠或税收惩罚措施,能够在环境保护发挥一定的作用的税种。这三者之间并不是一个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作为一个体系发挥环境保护作用(见图3)。 
  2.开征环境税的具体选择 
  开征独立环境税是构建环境税制的核心。环境税的征税范围选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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