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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4-11-03 09:1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苏明 浏览次数 26278


  在污染排放税的具体实施中,其征税范围和对象有两种可能的选择:①将现行排污收费的征收对象全部纳入污染排放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改革;②只将部分重点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排放纳入污染排放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部分改革。 
  实行部分改革的原因在于:在上述废气、废水中,有部分污染物属于对环境影响重大,是需要重点治理的污染物,如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就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重点治理的污染物。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目前尚缺乏污染排放税的制度设计和征管方面的经验,且排污费改税还涉及到税务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因此在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即应当根据我国当前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目标分期分批地进行,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具体来看,现阶段可考虑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税目,对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征收;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在适当时机对其他污染物排放(如其他废气、废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音等)征收,最终将具备条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税。从国外来看,也有专门针对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征收的硫税和氮税等。 
  而部分改革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不能对排污收费进行全面改革,有部分污染物仍然需要征收排污费。同时,根据现行排污收费的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和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也就是说,实践中对废气和废水都是对排放的前三项污染物进行征收。{15}这样,只对二氧化硫等重点污染物征税,而其他废气排放仍需要征收排污费。因此,部分改革会导致污染物排放的征收实践中出现税费并存的现象。此外,在单独对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征税后,如果仍然对其他废气按照前三项征收排污费,实际上会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总体来看,建议在污染排放税的开征初期进行排污收费的部分改革,即可以在部分地区选择部分主要污染物税目进行改革试点,以获取相关的改革经验。而在全国范围推行时则应该选择全面改革的方式,这样可以彻底地废止排污收费制度,避免部分改革后出现的税费并存问题。但是,全面改革对税务部门在征管上的要求过高,需要环保部门在征管上进行协调配合。
    
在污染排放税的税目设置上,建议按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类型设置税目,再具体根据各类污染物中具体污染物设置相关子税目。全面改革和部分改革情况下的污染排放税税目设置如下(见表14、表15)。 
  3. 计税依据和方式 
  污染排放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污染物的实际或估算排放量。其中,对能够直接确定实际排放量的污染物,按照实际排放量征收;对不能够直接或准确确定实际排放量的污染物,按照估算排放量征收。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征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其废物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具体征管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准确监测某一类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因而在不能获得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来估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即采用估算排放量。 
  具体来看,实际排放量主要是通过排放量监测方法来确定的,即以监测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估算排放量是以纳税人实际消耗的直接产生应税污染物的化石燃料、水、原材料和产品等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方法测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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