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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对象甄别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5-03-30 09:01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张如军 浏览次数 2320


  二是缺乏有效的惩处措施。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对虚报家庭收入、隐瞒住房情况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主要是追缴租金、收回住房、补足房款、取消保障资格等一些处理规定。这些惩处措施太轻、太弱,不但难以从主观上阻止申请家庭的骗保意愿,而且也无法从客观上惩戒骗保家庭的不良行为,达不到震慑和遏制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行为的效果,应以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欺骗行为的违规成本。 
  二、保障对象界定缺陷的弥补措施 
  1.将“无房居住”作为住房保障的必要条件 
  住房保障制度的实质是满足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注重的是社会公平,目标定位是 “居者有房住”。基于此,保障对象应界定为:居住条件达不到基本住房标准而又无力自助的人群,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保障其基本居住水平。或可解释为,如果政府不提供保障性住房,无房居住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标,但又无能力购买住房或无法以较低成本取得房屋居住权以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人群。在这个大的原则下,再细化区分各类保障性住房对应保障对象的差别化准入标准。 
  2.多方式排除拥有非产权性住房的申请家庭 
  在确定“无房居住”作为住房保障的必要条件后,要想办法剔除非产权性“有房住”的申请家庭,有两种情况需要重视。一是“小产权房”购买家庭应当排除,不予保障。在国家对已售“小产权房”暂无明确处理办法的情况下,最起码应承认“小产权房”购买家庭的居住权力。所以要对已售“小产权房”进行摸底登记,仿照房屋权属登记模式,建立数据信息库,以便在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时进行比对。二是无(低)成本“借”住房家庭应当排除,不予保障。一些家庭拥有产权的住房不只一套,除自住外用于子女、近亲居住,但没有也不愿进行权属转移。这些“借”住家庭在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时,仍然申请,原住房出租获利。要减少这种现象,开征房产税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税率设计要科学合理,最好实行差别化的税率政策。比如:多套房家庭将住房借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子女、近亲居住或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家庭居住的免征房产税;将住房租给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居住的,税率的确定要把握“房租减去应缴纳的房产税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同面积的租金”这样一个原则。同时,要加强房屋租赁、借用备案管理工作,配合上述情况的甄别。 
  3.制定惩戒性强的处罚措施 
  在目前多部门信息还未实现共享、社会监督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制定细化、惩戒性强的罚则来消除申请者的主观骗保意愿显得尤为重要。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对骗租行为的惩罚力度就比较大,不仅仅是取消租约、罚款,还会限制人身自由(比如监禁),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了欺骗行为的成本,具有震慑作用。今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骗保行为提到了“记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一是此条例应尽快出台;二是这两块内容应当细化,如目前的征信主要是落在经济层面上,应同时注重社会保障层面;现在找不到骗购保障房而被追刑责的案例,犯罪裁量要在条例中明确,或佐以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实际操作。 
  参考文献: 
  [1]陈蔼瑞,张延萍.关于住房保障方式的几点思考[J].消费导刊,2009(03):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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