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投资输出方面有巨大优势,但随着中国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故加入国际投资谈判,对中国未来制定出自己的国际投资规则,更好地融入世界都是至关重要的。中美BIT谈判是中国当前最重要的经贸谈判之一,在世界格局新一轮的调整中,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深入了解BIT2012新范本,与美国进行BIT谈判,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但双方的争议点仍然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美国要求在缔结的BIT投资准入方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的准备阶段,即企业在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东道国需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如果不能给予同等待遇,需用负面清单列在表里,成为协议的一部分。中国长期以来的投资准入实践中都是按照正面清单和准入前严格审批制度进行的。
(2)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乏力是美国在中美BIT谈判中特别强调的问题。美国贸易办公室敦促中国把投资体制自由化作为扩大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努力之一。尽管中国是全世界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接受国,政府还是对外商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在规模和形式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中国的投资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和产业政策联系在一起的,主要帮助核心产业部门的发展。政府把FDI流入看作是帮助本土企业获得资本和技术的有效途径,以加速这些企业的发展。
(3)资本的自由汇兑。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以及利润能否自东道国自由汇出,直接关系到其投资海外的预期和利益,在评价目标国的投资环境时,投资者通常将其列为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BIT2012新范本要求每一方都应该允许另一方和投资项下的资本收益等毫无延迟地自由转入或转出东道国的领土。这些转移包括资本利得;利润、分红、销售资本或投资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投资偿还;利息、专利项下支付、管理费、和技术援助等其他费用;合同包括贷款协议项下支付等。这一要求与中国现行的资本管制政策是冲突的,在中国资本项目的流入流出与汇兑都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三、中美BIT谈判对中国经济制度改革的启示
1、制度的改革与法规的完善
在投资准入方面,美国提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对中国的审批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我国进行投资审批的依据,该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列入限制、禁止类的项目和产业仍嫌过多。而且我国一直以来要求所有外商投资项目须经审批,且采取复合审批和正面清单制度,审批机关有国家外经贸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新一轮的投资改革形势中,中国应当尽快与国际接轨,简化投资审批程序,降低、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
2、由外向内倒逼中国本土改革
政府不能有效地减少在中国的侵权行为主要原因有:一是中国是从计划经济转化过来的,政府拥有并控制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转化为市场经济后,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知识产权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政府很难让公众彻底明白知识产权侵权是违法的;二是即使中央政府想要去保护知识产权,由于盗版产品能带来大量的就业和税收而且少数官员收受了贿赂或者得到了其他好处,地方政府也缺乏动力去有效地执行中央的政策。
3、为中国海外投资企业争取对等权利